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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陈丽、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2:30在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继平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689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871%。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5年5月19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138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2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689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87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138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4029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291%。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255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3%;反对1710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0%;

弃权63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29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98%;反对1710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7%;弃权63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5%。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222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7%;反对16081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弃权199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95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42%;反对1608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4%;弃权199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4%。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1663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1%;反对16798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弃权183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40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940%;反对16798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84%;弃权18357股,占参与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7%。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2380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9%;反对16081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弃权1835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11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90%;反对1608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4%;弃权1835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7%。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7548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1%;反对21710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弃权103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286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12%;反对21710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34%;弃权103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4%。

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2787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4%;反对16481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弃权102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52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90%;反对1648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3%;弃权102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8%。

7、《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588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6770%;反对23170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弃权53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326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226%;反对23170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55%;弃权53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

8、《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7484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2%;反对21973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弃权83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223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16%;反对21973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64%;弃权83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8825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5%;反对20793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

弃权679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2563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78%;反对2079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0%;弃权67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陈丽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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