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4号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黄铭雄: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8号)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2024年,公司向供应商广东雄和模具制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和模具)进行采购,金额分别为2692.77万元、1999.09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造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峰贸易)进行采购,金额分别为2836.47万元、4911.52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德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虹贸易)进行采购,金额分别为142.73万元、406.76万元。雄和模塑、造峰贸易、德虹贸易注册资金或部分营运资金来自于黄淦雄、黄铭雄,黄淦雄、黄铭雄为公司实际控
1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为公司关联方,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2.7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
制人兼董事长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兼时任董事黄铭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
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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