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9证券简称:雄塑科技公告编号:2026-032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雄塑科技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淦雄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58131567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760600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6370967股。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4人,代表股份132601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3218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414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41553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倪艾坦律师、刘家杰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66%;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3%;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3%;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7%;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7%;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六)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6.01《关于整合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7%;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6.0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02%;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1%。
(七)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7%;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7.02《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57%;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7%;反对1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关联股东黄淦雄先生、黄锦禧先生、吴端明先生、梁大军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03《关于制定202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1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57%;反对1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7.04《关于制定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57%;反对1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3%;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57%;反对1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关联股东黄淦雄先生、黄锦禧先生、吴端明先生、梁大军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3%;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3%;反对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十)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01《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0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87%;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10.02《关于公司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1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02%;反对1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1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02%;反对1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倪艾坦律师、刘家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