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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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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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6
签署页...................................................7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在常熟市青岛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
4月3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常熟市青岛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葛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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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股份数为1313785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65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45444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494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00名,所持股份数为13283298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145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
的股东198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45444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943%。另,鉴于现场出席股东龚瑞良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936909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所对应的股
东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实际有表决权股份1220094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1.4667%。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5865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462%;反对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1%;
弃权2719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92%;反对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87%;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866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470%;反对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1%;
弃权2719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80%;反对4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87%;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778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61%;反对4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9%;
弃权2719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20%;反对4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47%;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3%。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77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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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703%;反对4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0%;
弃权2719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569%;反对4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04%;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7%。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866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471%;反对3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9%;
弃权2721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7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749%;反对3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93%;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9%。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875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546%;反对3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9%;
弃权2720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143%;反对3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93%;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4%。
7、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85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386%;反对4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1%;
弃权2720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29%;反对4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25%;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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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6%。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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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军辉陈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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