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1证券简称:康泰生物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3119债券简称:康泰转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杜伟民、袁莉萍、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博普资产私募
基金产品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系公司控股
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袁莉萍女士及其间接控制的合琨公司、博
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产品需遵守的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需遵守的承诺不存在差异;同时,袁莉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与杜伟民先生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减持规定。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与减持无关,仅仅是公司治理优化。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的通知,袁莉萍女士、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博普资产尊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博普资产尊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
资产尊享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杜伟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2026年2月6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0年5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签
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袁莉萍女士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2021年3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控制的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琨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合琨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2021年6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
其持有100%份额的私募基金产品博普资产尊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
产尊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
尊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
享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签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行使,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解除协议》签署日,杜伟民先生、袁莉萍女士、合琨公司及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各方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袁莉萍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2026年2月6日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解除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其控制的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的一致行动关系。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其控制的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不再保持
一致行动关系,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各方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解除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时,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确保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袁莉萍女士承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袁莉萍女士及/或其控制的主体不以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不单独或者联合任何第三方挑战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用股东地位或影响力干涉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除非杜伟民先生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不在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并承诺放弃其通过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间接控制的公司452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如后续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将所持上述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袁莉萍女士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受让方仍应放弃其所受让弃权股份对应的公司表决权。上述弃权股份放弃表决权期限为自《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之日起至杜伟民先生不再拥有公司控制权之日或不在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之日。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袁莉萍女士、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产品持有的股份仍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不进行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减持股份前需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等。同时,袁莉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与杜伟民先生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减持规定。
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各方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持股及表决权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表决权表决权
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比例比例
杜伟民28477514325.50%46.62%28477514325.50%25.50%
袁莉萍19069873817.07%19069873817.07%17.07%
合琨公司160000001.43%160000001.43%博普私募
292000002.61%292000002.61%
基金产品
合计520673881.0046.62%520673881.0046.62%
注:上述“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以2026年1月30日公司总股本1116929755股计算。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杜伟民先生。
五、与减持无关及其他说明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减持的规定及
各自作出的承诺,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不存在差异。
六、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