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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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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 --%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3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5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责方式.......................................6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9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10

第七章附则.............................................事工作条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除战略委员会以外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具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四)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不

良记录等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股东披露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责方式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规定的董事权利、义务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时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确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前述法规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

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及时、客观、全面、真实地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怠慢、敷衍、误导、暗示或威胁,不得干预、影响、限制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等)由公司承担。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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