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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7 00:00 查看全文

飞荣达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62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 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 1215 号飞荣达新材料产业园 1#楼 8F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081573股,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股份(以下简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9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0260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5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15810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2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775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

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11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00%;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775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

反对1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11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18%;反对1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24%;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同意235576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43%;

反对2291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1%;弃权

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2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3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19%;反对2291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8355%;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5%。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规则>的议案》

同意235584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9%;

反对2290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8%;弃权

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93%。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43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617%;反对2290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8191%;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3%。

2.04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规则>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37735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

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093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66%;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7%。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235549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1%;

反对229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9%;弃权

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08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46%;反对229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9366%;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77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

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弃权67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08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21%;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70%;弃权67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9%。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3556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2%;

反对227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6%;弃权

621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1%。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20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40%;反对227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4150%;弃权621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0%。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556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0%;

反对227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8%;弃权

621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1%。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2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86%;反对227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3703%;弃权621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0%。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5569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5%;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227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弃权

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2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073%;反对227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4639%;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35561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2%;

反对2274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3%;弃权

606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5%。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20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16%;反对2274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4526%;弃权606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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