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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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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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54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飞荣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i法律意见书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i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释义.................................................1
第二节律师声明...............................................2
第三节法律意见书正文............................................3
1.本次调整、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3
2.本次调整事项..............................................6
2.1.本次调整事由............................................6
2.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6
3.本次解除限售事项............................................7
4.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9
4.1.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期安排......................................9
4.2.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10
5.本次作废的情况............................................11
6.结论性意见..............................................11
iii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代全称/释义
公司、飞荣达指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指飞荣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指案)》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法律意见书指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指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第一类限制性
指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股票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指股票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元指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1.本次调整、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1.2021年1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1年11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1.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4.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
3法律意见书准。
1.5.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的议案,同意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成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7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775.70万股调整为775.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
授予数量不作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7人调
整为164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7.70万股调整为617.00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80.00万股;同意确定以
2021年11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70名激励对象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1.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11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1.7.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507941948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8日实施完毕。
1.8.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4法律意见书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9.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1.10.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7804983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
1.11.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12.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8000643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8元(含税)。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
5法律意见书
则相应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20日实施完毕。
1.13.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
2.1.本次调整事由
2.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就派息事项的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就派息事项的调整方法为:
P=P0-V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0.86元/股调整为10.822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0.86元/股
6法律意见书
调整为10.822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12.44元/股调整为12.402元/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3.1.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信达律师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月7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5年5月6日届满。
3.2.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7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等文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根据公司确认并经审阅2024年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度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左列情*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公司的确认,6名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未发生左列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营业收入为32.50亿元;
根据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为37.00亿元;
司2024年营业收入已达到公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为42.00亿元;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注: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根据公司的确认,2024年度,6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为行评分,考评结果(X)划分为 90≤X≤100、60≤X<90、 90≤X≤100,达到考核要求,满足X<60。考评结果为 90≤X≤100,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解除限售条件,按照可解除限售
100%、考评结果为 60≤X<90,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比例 100%解除限售。
X/100%、考评结果为 X<6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
8法律意见书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4.1.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期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首次授予部分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一个归属期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二个归属期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三个归属期授予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预留授予部分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40%
一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30%
二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30%
三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9法律意见书
决议公告,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3月26日
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年2月1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2月11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4.2.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根据公司的确认、2024年度审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公司未发生左列情形,满*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足归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根据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左列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抽查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激励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
对象的社保缴纳明细,激励对象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根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营业收入为32.50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已达到公司层
*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营业收入为37.00亿元;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0法律意见书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营业收入为42.00亿元;
注: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1、2024年度,113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为 90≤X≤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100,按照归属比例100%进行归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属。
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
2、2024年度,19名预留授予激行评分,考评结果(X)划分为 90≤X≤100、60≤X<90、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为 90≤X≤X<60。考评结果为 90≤X≤100,可归属的比例为 100%、
100,按照归属比例100%进行归
考评结果为 60≤X<90,可归属的比例为 X/100%、考评属。
结果为 X<60,不得申请归属。
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综上,满足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对象合计132名,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85.70万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及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11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105000股。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
11法律意见书
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期间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
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手续,且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归属涉及的增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励字(2025)第054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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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董楚郭琼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