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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飞荣达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95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5月8日下午2: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 1#8F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5509221股,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股份(以下简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4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7908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8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33380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八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40146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9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373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2%;反对19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6%;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2%。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40136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193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37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07%;反对193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2%;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1%。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40181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对191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3768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32%;反对191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6%;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4、《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3988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220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3476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77%;反对220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0%;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3949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2%;反对274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3086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99%;反对274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4%;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6、《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3672790股,占出席会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反对541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7%;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031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51%;反对541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0%;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

7、《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15271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2%;反对2685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5%;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7885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853%;反对2685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08%;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9%。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4242601股;同意24396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对245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601288股;同意10325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55%;反对245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9%;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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