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飞
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长城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注册地址
10-19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主要办公地址
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林颖、高俊项目联系人林颖
联系电话0755-83515551是否存在更换保荐代否表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02
注册资本58186.3431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1215号飞荣达新材料产注册地址业园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1215号飞荣达新材料产主要办公地址业园法定代表人马飞实际控制人马飞联系人马蕾
联系电话0755-860831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5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飞荣达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
出具核查意见;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4、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5、定期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期名称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深圳市飞荣达
3年3年
科技股份有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深圳市光全资子公司(即2026(即2026南海生产公司、区里水镇和顺官和明区马田广东飞荣达年6月30年12月31基地建设全资子公司广路东延线南侧地段街道精密制造技日之前达日之前达
项目 东飞荣达精密 TD2021(NH)WG004 A628-0042术有限公司到可使用到可使用制造技术有限2地块地块状态)状态)公司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公司考虑到“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将发生变更,项目实施地已不在佛山南海区,公司将该项目名称备案为“新能源相关器件建设项目”。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对上述事宜无异议。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颖高俊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军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