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3股票简称:立昂技术编号:2026-032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选董事长及选举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近日,王刚先生基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和治理结构优化的需要,经慎重考虑,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时辞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连续稳定,保障公司董事会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王子璇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子璇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选举王刚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附:简历
1、王子璇女士简历
王子璇女士:1994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9 年 5 月至 12 月,任英国 SHL 人力资源管理驻上海办事处客户成功发展关系顾问;2020 年 3 月至 6月,任新加坡 peoplesearch 驻上海办事处互联网技术IPO 小组人才顾问;2020 年 7 月至今,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资中心负责人,
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
立昂云数据(四川)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3月至今,任乌鲁木齐绿谷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北京疆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鲲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新疆恩瀚盈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2025年2月至今,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王子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王子璇女士与公司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为父女关系,王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102473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58%,除此外,王子璇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王刚先生简历
王刚先生:1964 年 2 月出生,MBA 硕士学位,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荣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企业家、2011年度通信网络外包维护服务领军人物等荣誉称号。1996年1月创办新疆立昂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历任新疆立昂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11月至今,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至2020年11月,任新疆立通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至今,任上海极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至今,任新疆陆路港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新疆双庆中和酒店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杭州科若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至今,任新疆城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至今,任极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至今,任新疆中果顺立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至今,任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新疆双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020年12月至今,任立昂云数据(杭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9月至今,
任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政协副主席;2023年2月至今,任新疆政协委员;2021年12月至今,任长江商学院新疆校友会会长;2022年5月至今,任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新疆民主建国会副主委;2024年9月至今,任新疆上市公司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董事长联席会议委员。
王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102473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58%。
王刚先生和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王子璇女士为父女关系,除此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