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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

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财务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处理建议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

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

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2-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及时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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