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3股票简称:立昂技术编号:2025-078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2)。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
9:15至2025年1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3人,代表股份106761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19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3246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2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3515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3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3515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3515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3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2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3%;
反对7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9%;弃权
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8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93%;反对7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338%;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9%。
议案2.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0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2%;
反对7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弃权
1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83%;反对7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359%;弃权1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5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4%;
反对7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4%;弃权
1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5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6%;反对7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089%;弃权1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3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8%;
反对7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4%;弃权
1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2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84%;反对7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089%;弃权1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35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1%;
反对7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弃权
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0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70%;反对7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436%;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4%。
议案6.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4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9%;
反对7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4%;弃权
1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21%;反对7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926%;弃权1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3%。
议案7.0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45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9%;
反对7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6%;弃权
1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9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39%;反对7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814%;弃权1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7%。
议案8.00《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4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0%;
反对7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7%;弃权
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55%;反对7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977%;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9%。
议案9.00《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13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0%;
反对7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9%;弃权
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7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79%;反对7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812%;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付立新、姜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