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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04证券简称:长川科技公告编号:2026-002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于2026年1月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创智街500号杭州长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9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及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35人,代表公司股份277454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48%。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0915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9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29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58%。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29人,代表股份

6838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87%。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691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1%;反对531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7845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2%;反对531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6%;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审议通过《关于长川科技(内江)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6897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3%;反对531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4%;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7823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6%;反对531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7%;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川科技(内江)有限公司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7416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8342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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