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2】2367号文《关于同意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424357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3880983.5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38554716.41元,扣除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1900841.31元(验资费、律师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6653875.1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
1月6日到位,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23)
第 442C00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锋
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
2023年2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仓勇、田彬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10-5901370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05
注册资本16449.0917万元人民币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F区 8号楼 4层 43注册地址
7室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主要办公地址号楼法定代表人魏晓曦
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夫妇联系人陈凡
联系电话0591-8773330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2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恒锋信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恒锋信息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现场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要求进行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一)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及解冻情况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发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经核查,被冻结的部分募集资金金额为6.00万元,被冻结的原因系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向景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实施的冻结。上述被冻结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9日全部解除冻结,并恢复正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被冻结期间,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公司2024年度业绩下滑并出现亏损
根据公司2024年年报,公司2024年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超50%,亏损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下滑的主要原因系:(1)市场竞争加剧,导致项目毛利率下降;(2)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各级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影响,部分项目验收进度被延迟,客户预算投入阶段性承压,造成当期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鉴于公司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客户回款滞后,公司对存量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按照会计准则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计提规模同比上升。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
(三)实际控制人被留置
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裁欧霖杰先生被留置事项。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魏晓曦女士主持工作代行总裁职务。
保荐机构已提请上市公司做好相关事项的妥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并就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恒锋信息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恒锋信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恒锋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间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锋信息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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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仓勇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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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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