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运营中心、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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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的相关人员必须专职。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预算,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九条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
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以提升审计质量。
第十条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
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
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
2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对特定事项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
议决议、战略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与审计对象相关的其他标准或规范。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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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所
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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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
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审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
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审计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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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重点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重点关注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
控制度时,应重点审核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6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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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有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书面文件;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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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审计方法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项目和内容,审计部可选用不同的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主要有: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独立审计与会同审计;内部控制专项评估等。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主要有: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分析法和综合法等。
第四十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立项阶段: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临时安排进行审计立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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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准备阶段: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审计部组织人员成立审计项目组,确定审计目的和范围,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不通知),收集材料及审前调查,进行针对性培训等。
(三)实施阶段: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初步了解,在
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审计人员开展测试、分析、评估、询问及取证等审计工作。
(四)报告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的出具应先由审计项目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审计报告初稿,并与被审计单位等交换意见后,由审计部负责人签发。
(五)后续审计阶段:
1.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针对审计发现和建议,按相应的时间要
求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
2.审计部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审计发现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确
认被审计单位已采取了整改措施,或者管理层已确认承担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针对不需整改的其他审计事项可不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复议制度,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必须执行审计
结论和决定,但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
对复议申请,公司在一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七章审计沟通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应在审计报告签发前将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意见与相
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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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审计部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及建议或审计决定的全部或部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应向审计部报送所有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标准
及其变更等,以便审计人员及时了解并掌握审计依据。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制度未涵盖的事项,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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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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