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陈翔、孙亚林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37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翔、孙亚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翔、孙亚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在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2023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充分
金太阳未制定专门针对预付款项的内控制度,而是参照应付账款内控流程履行预付款项内控程序。中喜所拟信赖金太阳与预付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但在了解与评价金太阳内控制度时未关注该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根据金太阳内控制度,允许经审批后给予客户适当账期,中喜所未将该内控程序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测试其执行情况。二是中喜所将签订合同的执行频率定义为全年一次,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金太阳的销售模式分为线下销售、线上销售、国际产品销售、委托加工业务,同时还存在销售材料、出租房产等业务,中喜所在选取样本时未考虑各不同业务间内控流程的差异,未分层选样,对合同签订环节累计选取了5个样本,对销售单、发票、回款环节累计选取了10个样本,样本量较少,难以推断整体。四是中喜所未将发货与验收流程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测试其执行情况。经查,内控测试样本中,金太阳2023年8月148号凭证、2023年
320号凭证后附出库单,客户未签字;2023年12月280号
凭证、2023年12月406号凭证,仓管未签字,中喜所未予关注。五是中喜所未将催收逾期账款、员工离职审批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测试其执行情况。六是在执行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中喜所未考虑预付款项与应付款项样本间的差异,未分别选样执行控制测试,而是累计选取25个样本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2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
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函证股票、债券、基金时,中信证券回函表示“贵公司列示的证券业务及金额信息无误,但无法确认该账户中进行的投资行为均为贵公司业务人员操作……”中喜所未针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二是应收账款函证中,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回函不符,涉及金额136.87万元,中喜所未针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三是中喜所获取的圣戈班磨料磨具(上海)有限公司回函为复印件,中喜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四是中喜所向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
4家公司寄发的应付款项询证函和向广东鼎为建工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寄发的预付款项询证函,发函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中喜所虽向有关公司寄发了地址确认函,但对方未填写原因,中喜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五是中喜所未在底稿中保存函证发函单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
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异常预付款项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2023年3月25日,金太阳子公司东莞市金太阳精密技
3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精密)与东莞凯胜精密仪
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精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
400 台 CNC 机床,但 2023 年金太阳精密实际仅向凯胜精密采
购 140 台 CNC 设备。2023 年 12 月,金太阳精密收齐上述 140台 CNC 设备并完成验收,但该业务存在以下疑点:一是凯胜精密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参保人数2人,
2023年成为金太阳精密的新增供应商;二是上述设备中,部
分设备制造日期为2024年1月,晚于金太阳精密最晚验收入账日期2023年12月。中喜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针对上述事项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收入审计执行不到位
一是中喜所在“毛利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程序中,仅列举了同行业数据,未分析差异原因。二是中喜所在收入截止测试程序中,仅从明细账到出库单方向进行截止测试,未从出库单到明细账方向进行截止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4一是中喜所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二是中喜所项目组成
员的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晚于项目开始日期;质控人员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为2024年4月9日,晚于介入项目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中喜所作为金太阳2023年年报审计机构,陈翔、孙亚林作为金太阳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并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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