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11号
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路1号;
杨璐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秀英,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杨璐、胡秀英、杨伟、诸远继、杜—1—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号),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金太阳以预付款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资金到供应商,其中1900万元(2020年900万元,2021年1000万元)通过金太阳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账户中转后最终用于归
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璐、胡秀英质押借款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的规定。
金太阳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璐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第4.3.2条第二项、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金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太阳实际控制人胡秀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
条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4.2.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金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经
—2—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杨璐,实际控制人胡秀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太阳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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