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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0 查看全文

拓斯达 --%

证券代码:300607证券简称:拓斯达公告编号:2023-126

债券代码:123101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

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7000万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

1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2023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弗米”)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1月02日、2023年9月21日与中国银行东莞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20221)、《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GBZ476790120220221(补)001号)

为埃弗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年11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GBZ476790120220221(补)002号),同

2意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20221)第三条条款变更为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25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3年11月16日),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20221)的其他条款不变。

并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埃弗米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05月1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前述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等一系列主合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25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3年11月16日)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埃弗米为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且在有效期内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00万元(含本次)

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埃弗米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本次担保后本次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使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后剩余可被担保方经审议尚在有效期用担保对被担保方的实际担保用的担保内的担保额度额度的担保余额金额额度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2200025006500180004000有限公司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人民币22000万元,其中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75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根据主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主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

4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主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说明埃弗米本次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担保,埃弗米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为埃弗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已要求埃弗米就公司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埃弗米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1405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106500万元;

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9000万元为客户提

5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250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87%,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70719.10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13%。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二)公司与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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