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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08 查看全文

思特奇 --%

证券代码:300608证券简称:思特奇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123054证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于2025年5月8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

份14830672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03117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1人,代表股份

476855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7%。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1人,代表股份476855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7%。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07人,代表股份153075281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4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04人,代表股份9799726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4%。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26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20%;

反对259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45%;弃权219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86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904%;反对2593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685%;弃权219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026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20%;反对2784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91%;弃权28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86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904%;反对2784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155%;弃权28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203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42%;

反对2841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64%;弃权29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8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995%;反对2841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982%;弃权29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99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16%;

反对2841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64%;弃权33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4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587%;反对2841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982%;弃权33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99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16%;

反对2646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0%;弃权228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4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587%;反对2646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0084%;弃权228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2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950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83%;

反对3087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173%;弃权37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74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086%;反对3087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106%;弃权37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0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2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217%;反对2842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69%;弃权35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1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305%;反对2842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054%;弃权35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85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23%;

反对2667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424%;弃权222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10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138%;反对26671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65%;弃权222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9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377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74%;

反对2660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1%;弃权37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1016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80%;反对2660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502%;弃权37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璧、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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