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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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
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以及相关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在董事会审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
(六)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重大合同和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七)召集股东会;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审议评价如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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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效、相关执行部门是否实际执行;
(五)审计委员会认为影响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拟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要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时;
(二)公司拟调整、完善、修订内部审计、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须审计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时;
(三)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
议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和三日由会议召集人
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委员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可以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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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应当于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列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或其他
相关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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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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