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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财信证券关于思特奇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思特奇 --%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财信证券”)作为北

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同时承接了思特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财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注册地址

座)26层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主要办公地址

座)23A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徐行刚、宋一宁

联系电话0731-84403385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08

注册资本33122.9052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4层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4层法定代表人吴飞舟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咸海丰

联系电话010-82193708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1上市时间2020年7月6日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2上市时间2023年1月5日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0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71.0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176509.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1823490.5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6月16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47号《验证报告》。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54923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8.03元,募集资金总额

606203763.2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10069309.43元后,实际募集

2资金净额为596134453.7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14日到位,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647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7月6日上市,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6月7日,财信证券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财信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1月5日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因此,保荐机构财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

6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督促公

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3、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通过访谈公司有关部门

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查阅公司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股东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跟踪报告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思特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王立柱、朱明举。思特奇于2021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财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财信证券承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财信证券指定徐行刚先生、胡磊华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思特奇于2022年4月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胡磊华先生工作变动,财信证券委派宋一宁先生接替胡磊华先生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二)实际控制人变更2023年12月13日,思特奇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思特奇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吴飞舟与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信”)、云信数网(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信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吴飞舟将其持有的思特奇16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云信投资,云信投资系华创云信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创云信直接及间接持有思特奇8509315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69%),吴飞舟的

4持股比例降为17.57%,华创云信成为思特奇的控股股东。华创云信无实际控制人,思特奇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相关责任主体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公司于2024年12月发布公告收到了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舟、咸海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存在以下事实:一是无形资产的入账时点不准确。公司个别项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时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公司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准确。二是无形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公司未充分考虑新版自研软件对旧版自研软件销售的影响,未对旧版自研软件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导致2023年度无形资产减值不充分。三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规范。公司对个别主体具有重要影响,但未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公司已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

现场检查等重要工作都给予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5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思特奇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思特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完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转股完毕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刘宛晨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行刚宋一宁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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