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8证券简称:思特奇公告编号:2026-031
证券代码:123054证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5月8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
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
份14817362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89807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9人,代表股份
1152215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9人,代表股份1152215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15人,代表股份14932584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1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12人,代表股份605028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6%。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09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4%;
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23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96%;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2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7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909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4%;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23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96%;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2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78%。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09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4%;
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23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96%;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2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7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09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4%;
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23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96%;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2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78%。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05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7%;
反对262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4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94%;反对262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29%;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7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35%;反对187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回避143275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58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61%;反对187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62%;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678%。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120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5%;
反对193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5%;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44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63%;反对193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5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9084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7%;反对228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9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83%;反对228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3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113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1%;
反对199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8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976%;反对199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4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09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8798%;
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回避
58182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96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16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90%;反对222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2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璧、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