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证券简称:晨化股份公告编号:2026-037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宝应县淮江大道999号公司十一楼11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子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677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2961480股的36.0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5565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208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1680740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
15599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人,代表股份1208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4%。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9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6%;
反对8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0%;弃权52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9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72%;反对8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03%;弃权52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3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3%;
反对8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5%;弃权3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73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60%;反对8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448%;弃权3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2%;
反对8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0%;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3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23%;反对8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03%;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68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8%;
反对7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1%;弃权4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01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74%;反对7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8%;弃权4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5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57%;
3反对8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2%;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2%;反对8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01%;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
关联股东于子洲先生、董晓红先生、史永兵先生、郝斌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62%;
反对8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01%;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2%;反对8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01%;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
关联股东于子洲先生、董晓红先生、史永兵先生、郝斌先生、郝巧灵先生、
吴达明先生、成宏先生、邵春明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09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9%;
反对8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3%;弃权38220
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63%;反对8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3%;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06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2%;
反对8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1%;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9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1%;反对8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35%;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14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8%;
反对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41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09%;反对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605%;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6%。
关联股东董晓红先生、史永兵先生、郝巧灵先生、吴达明先生、成宏先生、
邵春明女士、徐红林先生、于广荣先生、刘志明先生、杨纯明先生、吴鹤宏先生、
陈旭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85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27%;
反对7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5%;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73%;反对7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3%;弃权38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
6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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