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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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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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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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联
系电话、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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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平台。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深交所互动平台;电话及邮件咨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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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众号;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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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事先书面
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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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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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告知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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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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