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美力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目录

第一节引言.................................................5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5

二、声明与保证...............................................5

第二节正文.................................................8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8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9

三、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26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30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31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38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7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60

九、本次交易相对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60

十、证券服务机构.............................................61

十一、结论性意见.............................................61

附件一:ACPS集团拥有的专利 .................................... 64

附件二:ACPS集团拥有的商标 .................................... 70

1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另有定义,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美力科技指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力弹簧/有限公司指浙江美力弹簧有限公司,系美力科技的前身Meili Holding GmbH,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交易的买买方/德国美力控股指方

Meili Germany GmbH,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国美力控股德国美力指的全资股东

交易对方/卖方/HH2 指 Hitched Holdings 2 B.V.标的公司/目标公司/HH3 指 Hitched Holdings 3 B.V.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Hitched Holdings 3 B.V.全部股权

ACPS集团 指 Hitched Holdings 3 B.V.及下属全部子公司

荷兰控股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Holding 1 B.V.,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荷兰售后销售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Services B.V.,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国控股公司 指 Hitched (Germany) GmbH,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国研发公司 指 ACPS Oris GmbH,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国生产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GmbH,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国售后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Services GmbH,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国 OE销售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Inc.,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Automotive Carrier & Protection Systems México S A. de墨西哥生产公司指

C.V.,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匈牙利生产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Kft.,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西班牙售后销售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Iberia S.L.,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国售后销售公司 指 ACPS Automotive Services Ltd,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OE销售公司 指 欧锐斯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生产公司指欧锐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德国美力控股与交易对方签

SPA/《股权收购协议》 指

订的关于 HITCHED HOLDINGS 3 B.V.全部股权的收购协议

美力科技拟通过其全资孙公司德国美力控股,从 Hitched本次交易 指 Holdings 2 B.V.处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 Hitched Holdings 3

B.V.的 100.00%股权一种境外并购交易中常见的定价机制,在锁箱机制(LockedBox Mechanism)下,并购交易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锁箱日锁箱机制指

财务报表数据确定,除特别约定的价值漏损和可能存在的利息外,在交割前不进行任何调整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26号准则》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章程》指《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坤元指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案/《重组预案》指《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重组报告书》指案)》

《审计报告》指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7117号《审计报告》坤元出具的坤元评报[2025]1145号《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评估报告》 指 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Hitched Holdings 3 B.V.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由贝克·麦坚时奋迅(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以及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下其他德国、境外法律顾问指

匈牙利、墨西哥、荷兰、西班牙、英国、美国的成员律所共同组成,出具此次交易涉外所有法律文件的境外顾问团队境外法律顾问就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荷兰子公《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司、德国子公司、匈牙利子公司、墨西哥子公司、西班牙子指告》公司、英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出具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境外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反垄断审查程序以及外商

《备忘录》指直接投资审批事项出具的备忘录

报告期指2023年、2024年、2025年1-10月本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本《法律意见》指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中国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50734-1号

致: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协议》,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3年1月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法律意见》由王丹律师、徐逍影律师共同签署:

王丹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律系,获得学士学位。现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及公司融资法律业务。

徐逍影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现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及公司融资法律业务。

上述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

大厦10层,联系电话是:(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

二、声明与保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为英文文本、境外法律顾问的调查报告均为

英文文本,标的公司为注册于荷兰的境外公司,且其子公司分布于欧洲、美洲等国家和地区,所涉及的原始材料和文件存在德语、英语、荷兰语、匈牙利语、西班牙语等多种外国语言,本《法律意见》中翻译的相关文本可能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原文意思。同时本所律师在对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时,主要基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中国境内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境外律师对境外信息的调查结果等,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主体分布于多个境外国家,该等境外国家在适用法律法规、会计税收制度、地区文化等方面与境内存在差异,因此导致尽职调查受限,且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作的引述,该等文件构成本《法律意见》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的引述行为,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结论及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亦不对这些结论及意见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中及其摘要中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次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法律顾

问的调查报告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七)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估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估值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八)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美力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股权收购协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根据美力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股权收购协议》《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美力科技通过其全资孙公司德国美力控股,从交易对方 HH2处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 HH3的 100.0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 Hitched Holdings 2 B.V.。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 Hitched Holdings 3 B.V.的 100.00%股权。

3.交易价格及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采用“锁箱机制”进行定价,以2024年12月31日作为锁箱日,若未出现价值漏损,则标的公司股权收购价保持不变。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购买股份的总对价(下称“对价”)计算如下:

(1)63692942.18欧元(下称“基础对价”);加上

(2)计日金额,指29557.36欧元乘以从锁箱日至交割日所经过的天数;减去

(3)提前还款罚金;减去

(4)已通知卖方交易成本;减去

(5)价值漏损扣减金额;减去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6)历史奖金扣减金额。

在定价方面,本次交易采用国际并购市场普遍使用的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估值法进行定价,为判断本次交易定价水平的公允性,验证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平合理性,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坤元作为评估机构,以202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4.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且营业收入指标超过5000万元。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1. HITCHED HOLDINGS 1 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HH1”);

2. HITCHED HOLDINGS 2 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卖方”);

3. HITCHED HOLDINGS 3 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标的公司”);

4. ACPS AUTOMOTIVE HOLDING 1 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设立并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荷兰菲亚嫩(“AAH1”);

5. ACPS AUTOMOTIVE GMBH,一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AAG”);

6. MEILLI HOLDING GMBH,一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买方”);

7.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买方担保人”)。

(二)股权的出售与收购

在本协议及解除契据条款的规限下:

1.卖方特此向买方出售股份,且买方特此向卖方购买股份;

2.卖方同意于交割日向买方转让股份,且买方同意接受该股份转让,该股份

须以完整的所有权保证转让,并附带股份在交割时附着或产生的一切权利,且不受任何权利负担限制;

3.股份应附带锁箱基准日后附着于其上的所有权利一并出售,包括锁箱基准

日后宣布、作出或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所有权利。

(三)交易对价

1.根据本协议条款购买股份的总对价(“对价”)应为以下各项的总和:

(1)63692942.18欧元(下称“基础对价”);加上

(2)计日金额,指29557.36欧元乘以从锁箱日至交割日所经过的天数;减去

(3)提前还款罚金;减去

(4)已通知卖方交易成本;减去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5)价值漏损扣减金额;减去

(6)历史奖金扣减金额。

2. 买方应于交割时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对价,具体支付方式遵循附件 2,B

部分第2.1条的规定。

3.卖方根据本协议向买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就任何索赔、基本保证索赔、披露保证索赔或漏损索赔所支付的款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于会计和税务目的,应视为对本协议项下股份对价的调整。

4.根据第3.1(4)条,对价已因漏损扣减金额而相应调减,该调减金额应抵销(在该金额范围内)卖方根据第9条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义务。

5.除根据本第3条进行的调整外,协议签署日后不得对对价进行任何其他调整。

6.各方确认:

(1)卖方有义务支付(i)3630276.95欧元予公司,以清偿公司上游应收款;

(ii)7500.00 欧元予 AAH1,以清偿 AAH1 上游应收款;及(iii)5244.00 欧元予AAG,以清偿 AAG上游应收款(各项称为“上游应收款金额”,合称“上游应收款总额”);

(2)买方有义务根据第3.2条支付对价。

7.关于上游应收款项总额,各方确认并同意,公证人将于交割日或之后,

根据公证函的指示,从买方支付至公证人账户的对价中动用相应款项支付以下金额,以全额结清上游应收款:

(1)3630276.95欧元支付予公司;

(2)7500.00欧元支付予 AAH1;及

(3)5244.00欧元支付予 AAG。

(四)协议签署

协议签署日,各方应遵守附件 2A部分规定的各自义务。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五)交割前过渡期

1.自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期间,卖方向买方承诺,在其法律允许或通过行使

股东权利有权进行的范围内,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各集团公司的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过往惯例正常开展,且各集团公司均遵守附件4的规定。

2.若买方认为有必要根据《德国外贸法》及《德国外贸条例》进行自愿申报,则买方有权在协议签署日后30天内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其认为根据《德国外贸条例》和《德国外贸法》适宜的自愿申报。

3.若买方未在协议签署日后30天内根据第5.7条进行自愿申报,则依据

6.2(b)(xi)条,禁止买方再进行该等自愿申报。

4.卖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最迟于交割日前第五(5)个营业日(不含当日),每份历史奖金协议已由协议各方有效终止,且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再承担任何历史奖金协议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或责任。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每份已有效签署的历史奖金协议终止文件的副本,相关终止文件均应载明相应历史奖金协议终止的生效日期。

5.协议签署后五(5)个工作日内,卖方或卖方的法律顾问应提供经有效签

署的《MWeiss服务协议修正案》及《MWeiss服务协议修正案股东决议》副本(通过电子邮件扫描发送即视为有效)。

(六)先决条件

1.交割取决于下列每一项先决条件的满足:

(1)买方担保人或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取

得境外直接投资批准(“境外直接投资批准条件”);

(2)买方担保人已根据相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程序,包括(i)编制、批准及披露*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及* 其他必要文件,以及(ii)获得其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合称“条件”)。

2.关于买方集团各成员或任何集团公司业务、活动或资产,买方: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保证:

*截至协议签署日,其未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持有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任何其他合理预计可能妨碍或延迟条件成就的业务权益;

*其当前未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参与任何旨在收购或要约收购、或促使

他人收购或要约收购 Westfalia-Automotive GmbH、Westfalen Mobi GmbH、

Brink Towing Systems B.V.及其各自关联方(若实施将导致收购完成的安排),或推进/筹划(或促使他人推进/筹划)任何合理预计可能妨碍、阻碍、损害或延

迟条件成就的交易(“条件延迟安排”);

(2)承诺在条件成就前的期间内,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实施任何条件延迟安排。

3.买方应:

(1)在协议签署日后八(8)个月内,向卖方交付一份已签署的信贷融资协

议(包括任何进一步记录债务承诺条款的融资文件,该等文件实质上基于亚太贷款市场协会标准(统称为“债务融资文件”),依据该等文件,其项下贷款人已同意向买方提供用于本次交易的债务融资,本金总额不低于基础对价的

60%(简称“债务融资”),且据此:

* 买方向卖方承诺,其将(i)在交割前不得修改、补充或修订债务融资文件,除非该等修改、补充或修订仅涉及行政性质且不会对买方使用债务融资的能力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及(ii)将已发生或可能合理发

生的、债务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违约(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其导致债务融资文件项下任何贷款人有权拒绝或延迟发放该文件所提供债务资金)(简称“融资违约事件”)通知卖方;

*债务融资文件项下贷款人义务的唯一先决条件是:

A.债务融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那些条件,且该等条件在交付该等债务融资文件之日已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得到满足,或买方(单独地,且无需获得任何其他人的批准或采取其他行动)能够确保在交割时或之前得到满足;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B.债务融资文件项下融资动用时或紧邻动用之前,融资方(或其代理)习惯上要求确认的那些条件;

C.本协议第 6.1条所述之条件;

(2)向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境外直接投资批准条件及上市规则程序,根据第 6.2(2)(v)条和第 6.2(2)(vi)条进行了所有适当的提交、通知和申报。

4.双方特此约定:

(1)若买方在最终截止日前第三个营业日结束前提出延期请求,且卖方书

面确认同意延长最终截止日(“卖方同意”),则最终截止日应再延长三个月;

(2)若买方在根据第6.13(1)条延长的最终截止日前第三个营业日结束前

再次提出延期请求,且卖方出具卖方同意,则最终截止日应再延长三个月;

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若延期请求中包含的证明文件及信息能够合理证明为满足境外直接投资批准条件和并购审查条件所履行的程序正在持续推进,且存在合理可能性使相关条件在延长后的三个月最终截止日前达成,则卖方有义务及时出具相应的卖方同意。

5.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1)在协议签署日后四(4)个月当日,买方未能根据第6.11(1)条向卖

方交付已签署的、附有约定条款清单且反映债务融资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承诺函;

(2)在协议签署日后八(8)个月当日,买方未能根据第6.11(1)条向卖方交付债务融资文件;

(3)在任何时间,买方已通知卖方发生融资违约事件;

(4)在根据上市规则程序出具公司及其子公司审计报告后三十(30)日当日,买方担保人仍未发出批准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5)在协议签署日后三十(30)日当日,买方仍未提供通过发改委及商务部门门户网站提交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材料的受理回执;

则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本协议的存续条款仍应继续有效)。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6.若在最终截止日或该日之前出现以下情形:

(1)买方或买方担保人根据第6.10条向卖方发出通知;

(2)任何监管机构反对本次交易或其条款(包括任何监管机构表示必须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3)买方担保人就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顾问出具的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就重大资产重组规定而言不支持本次交易的对价;

则卖方可终止本协议(但存续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7.若因卖方故意或恶意阻挠交易交割,导致未能在预定交割日完成交割或任何条件在最终截止日仍未满足,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存续条款的持续完全有效)。

8.若因买方或买方担保人故意或恶意阻挠交易交割,导致未能在预定交割日完成交割或任何条件在最终截止日仍未满足,则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存续条款的持续完全有效)。

9.若任何条件在最终截止日因其他原因仍未满足,则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存续条款的持续完全有效)。

10.如果本协议根据第6.14、6.15、6.16、6.17或6.18条终止,则双方对本

协议项下或本协议标的的任何其他方均不承担责任,且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承担任何进一步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存续条款应继续保持完全效力;

(2)(为免生疑问)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已产生的任何权利、责任或义务,也不影响本协议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七)交割

1.交割应于交割日(或各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公

证机构办公室进行。

2. 若因卖方未交付附件 2B部分第 1.1、1.2、1.3或 1.4段所述全部物品,或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买方未交付附件 2B部分第 2.1、2.3、2.4、2.5段或(若买方已根据第 5.7条选择提交申请)第2.6段所述全部物品(在各自情况下称为“交付方”)而导致交割

未能在预定交割日进行,则卖方(若买方为交付方时)或买方(若卖方为交付方时)(视情况称为“接收方”)有权通过向交付方发出书面通知:

(1)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继续进行交割;但交付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

该等义务在交割后切实可行地尽快履行,且无论如何在交割后三十(30)日内履行;

(2)将交割推迟至接收方可能合理指定的日期,同时考虑延迟原因及补救

违约行为的实际要求,但交割推迟不得超过协议签署日后十五(15)个月;

(3)终止本协议;

在以上各种情况下,均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或法律项下的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损害赔偿)。为免疑义,双方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况:

(i)买方已根据第 5.7条进行自愿申报,(ii)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未授予不持异议证明,且(iii)买方已遵守第 6.7条的承诺及第 5.7条最后一句的规定,则买方在任何方面均不承担与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拒绝根据本协议授予不持

异议证明相关的卖方任何索赔、权利及救济(包括损害赔偿主张);但前述规

定不影响本第7.5条及第8.3条。

3.若因买方已根据第5.7条选择提交申请,但完全是由于买方在此期限内未

收到不持异议证明,导致交割未能在协议签署日后十五(15)个月内完成,则买方与卖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八)定金支付

1.自本协议日期起,买方保证人应安排买方股东指示其银行代表买方以现

金方式支付金额合计7714154.10欧元,通过即时到账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作为部分对价(简称“定金付款”),并向卖方提供付款凭证。该定金付款已由买方保证人在本协议日期前通过向买方股东账户支付的方式完成资金拨付。

2.各方确认并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况:

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若交割完成,定金金额应从买方根据附件 2,B部分第 2.1段约定于交割日支付的对价中扣除;

(2)若本协议根据第6.14条、第6.15条、第6.17条、第6.18条或第7.5(3)

条被卖方终止,则卖方有权保留定金金额,且除卖方根据第6.17条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外,卖方不得就第6条项下的各自义务向买方或买方担保人主张任何进一步索赔或追索,买方及买方担保人亦不就第6条承担任何责任;

(3)若本协议根据第6.16条或第7.5(3)条被买方终止,或根据第7.6条

自动终止,则卖方有义务立即向买方返还定金金额,且当买方根据第7.5(3)条终止协议或协议根据第7.6条终止时,买方及买方担保人均不得向卖方主张任何进一步索赔或追索,卖方亦不就本协议承担任何责任。

3.若本协议根据第7.6条终止,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一笔相当于卖方交易成本的款项,但买方根据本第8.3条承担的支付义务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定金金额。

(九)锁箱机制

1.卖方:

(1)向买方保证,在自锁箱基准日(含)起至协议签署日(含)止的期间内,未发生任何价值漏损;

(2)向买方承诺,对于在协议签署日(不含)至交割日期间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任何价值漏损,其最迟将于交割日前第五个营业日(不含该日)予以通知。

2.若发生违反第9.1(1)条保证或第9.1(2)条承诺的情形,则卖方有义

务毫不延迟地、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交割日前第五个营业日(不含该日),将该价值漏损通知买方(经双方如此通知并约定的价值漏损金额称为“价值漏损扣减金额”)。若价值漏损扣减金额(即卖方向买方通知的金额)低于锁箱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实际发生的价值漏损金额,则应适用第9.3条的规定。

3. 若卖方违反(i)第 9.1(1)条的保证,或(ii)第 9.1(2)条的承诺,或(iii)漏损扣减金额未能覆盖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实际发生的漏损金额,卖

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应的漏损金额(或在(iii)的情形下,支付不足部分的漏损金额)(简称“交割后漏损金额”),但买方须通过以下任一日期书面通知卖方该交割后漏损金额:(i)若交割所在财年为 2025年,通知时间为 2026年 7月 1日;或(ii)若交割所在财年为 2026年,通知时间为 2027年 7月 1日(简称“交割后漏损通知”)。

若卖方对交割后漏损金额的发生或具体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给荷兰德勤、毕马威或普华永道中与任何一方无关联的、信誉良好的注册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简称“具约束力的顾问”)进行具约束力的裁决。该具有约束力的顾问应由双方共同指定,或应买方或卖方请求由荷兰会计师专业协会主席指定。除非具有约束力的顾问另有决定,其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具约束力的顾问在其受指定后二十(20)个营业日内就交割后

漏损金额作出书面裁决。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900条,该裁决为最终决定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受该明显错误影响的裁决相关部分无效,双方应将该部分提交具约束力的顾问进行更正。

4.若在收到交割后漏损金额通知后四十(40)个营业日内未指定具有约束力的顾问,则双方应根据第33条将争议提交主管法院裁决。若争议最终根据第33条获得裁定,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该主管法院最终裁定的交割后漏损金额的现金。

5.买方就漏损索赔的唯一救济是根据本第9条获得补偿。

(十)卖方保证

1.卖方向买方保证,在符合第10条、第24条及附件6所列的例外、限制

和条件的前提下,截至协议签署日,附件5所列的各项基本保证均真实且准确。

2.卖方向买方保证,据卖方所知,在符合第10条、第24条及附件6所列

的例外、限制和条件的前提下,截至协议签署日,本第10.2条所列的各项保证(简称“披露保证”)均真实且准确:

(1)资料库中所呈现的信息,以及卖方和/或集团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及

为达成本协议而进行的谈判过程中向买方(或其代表)提供的与本交易相关的

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所有事实及其他信息,在其提供的各个时间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卖方不知悉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可能导致已向买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具

有误导性的事实、事项或情况;

(2)公司及其关键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在过去36个月内未从事买

方担保人的任何股票交易活动,不存在公司或其关键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且在过去 36个月内,不存在(i)公司或其关键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的情况,或(ii)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公司及其关键管理人员被禁止参与上市公司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情况。

3.买方确认并同意,就基本保证索赔及披露保证索赔(如有),其唯一追

索对象为保证与赔偿保险单项下的保证与赔偿保险人,无论保证与赔偿保险单是否有效或是否可获得追索(无论原因为何),但存在卖方欺诈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况下卖方应承担责任。

(十一)买方保证与承诺

1.买方及买方担保人分别且共同地向卖方保证,截至协议签署日,买方保证(债务融资保证中所述陈述除外)中所载各项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且截至买方签署债务融资文件之日,债务融资保证中所载各项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

2.买方向卖方保证并承诺:

针对卖方、卖方集团任何成员或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承包商、代理人或顾问(但就该等顾问已与买方签订依赖函的范围除外),就任何交易文件相关事宜,即在同意本协议和/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任何条款或签署该等文件前买方可能曾依赖的上述人士,(但根据《保证契据》向保证人提出的索赔除外)

(1)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

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2)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十二)交割后的承诺

1.在交割时,买方应代表集团自费购买(且受益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不可撤销的、索赔期自交割之日起至少六(6)年的“延展保单”(下称“董监高责任延展保单”),该保单须向与卖方当前承保董监高责任保险及信托责任保险(合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具有相同或更优理赔能力评级的保险商购买,为在交割时或交割前受现有董监高责任保险保障的人士提供保障,且其条款、条件、自付额和保障水平对于交割时或交割前既存或发生的事项(包括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至少应与现有董监高责任保险同样优惠。

2.长期激励计划奖金与长期激励计划对价支付指示

双方确认:

(1)HH1有义务根据长期激励计划份额授予函及长期激励计划退出方股权购买协议,向相关受益人支付长期激励计划奖金及长期激励计划对价(需扣除由此产生的任何适用税费及社保缴款,该等款项将由相关集团公司代扣并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或支付);

(2)买方有义务根据第3.2条支付对价。

3.关于长期激励计划奖金及长期激励计划对价,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交割

日或之后,根据公证函的指示,将从买方支付至公证人账户的对价中动用相应款项,向相关集团公司支付长期激励计划奖金及长期激励计划对价项下应付的特定金额,以便相关集团公司根据附件 2B部分第 1.9段确认的金额支付该等长期激励计划奖金及长期激励计划对价。

4. 据此,卖方特此指示,从买方支付的对价中,将根据附件 2B部分第 1.9

段确认的长期激励计划奖金及长期激励计划对价金额支付给 HH1;而 HH1继而

特此指示,将该等经确认的长期激励计划奖金及长期激励计划对价金额支付给相关集团公司,用以安排下文第12.7条所述的支付。

5.交易奖金及需由买方承担的卖方交易成本的结算

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在根据公证函向相关集团公司支付交易奖金、需由买方承担的卖方交易成

本及长期激励计划奖金的前提下,买方应促使相关集团公司:

(1)根据《成本承担协议》,在交易完成后将交易奖金作为下一次工资发

放的一部分支付给相关受益人,并在到期时清偿有关债权人提出的卖方承担交易成本支付请求;

(2)在到期时清偿任何已通知的卖方交易成本支付请求;

(3)作为 HH1的付款代理人,将根据附件 2B部分第 1.9段确认的长期激

励计划奖金金额,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支付给相关受益人(或相关税务机关),且无论如何应在交割日后六十(60)个营业日(定义见长期激励计划份额授予函)内支付(为免疑义,包括在各自到期日支付需要为相关税务机关代扣、申报或支付的任何长期激励计划奖金金额(包括任何社保缴款的雇主部分));

(4)作为 HH1的付款代理人,将根据附件 2 B部分第 1.9段确认的长期激

励计划对价金额,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支付给 Caspar Baumhauer,且无论如何应在交割日后四(4)个营业日(定义见长期激励计划退出方股权购买协议)内支

付(为免疑义,包括在各自到期日支付需要为相关税务机关代扣、申报或支付的任何长期激励计划对价金额(包括任何社保缴款的雇主部分)。

6.资金短缺后果

若在根据第12.7(3)条和第12.7(4)条完成支付后,主管机关核定需额外补缴以下款项:(i)因根据长期激励计划或长期激励计划退出方股权购买协

议支付的任何款项而产生的、法律规定应由雇主为该个人代扣代缴的任何适用法定预提税、扣除额或税款(包括工资税、团结附加税、教堂税及所有社保缴款),和/或(ii)法律规定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任何社保缴款,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等核定是由于 HH1的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所导致,则卖方应向相关集团公司支付该短缺金额,以赔偿并使相关集团公司免受该额外支付义务的损害,但若该额外支付义务是由相关集团公司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或增加的,则卖方不承担此责任。

(十三)买方担保

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买方担保人:

(1)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

*向卖方担保买方将按时适当履行及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

的所有义务、承诺、保证及赔偿(简称“担保义务”);

*向卖方承诺,当任何担保义务到期时,买方保证人应作为主债务人履行该担保义务(前提是该担保义务为可替代行为且买方保证人能够履行);

(2)应赔偿卖方及卖方集团任何成员,并使其免受因买方违反担保义务或

任何担保义务变得非法、无效、无约束力或不可执行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害。

2.买方担保人应享有买方在本协议项下及适用法律下可能拥有的相同权利、抗辩理由及其他救济措施。

(十四)限制性承诺与确认

1.自交割日起两(2)年内,卖方投入资金应避免:

(1)收购从事业务领域内活动的公司的业务;

(2)在业务领域内以及截至协议签署日业务所开展的国家与集团公司进行竞争,但此规定不禁止卖方及任何卖方投入资金:

*收购任何上市公司或从事任何上述活动的任何公司或企业中低于百分之

十(10%)的参股权;

*收购法律实体的控制性权益,前提是该法律实体在竞争业务板块的年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十(10%)。

2.在遵守第14.4条的前提下,卖方向买方承诺,其在交割日起十二(12)

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均不得雇用或聘用、或提出从公司或任何子公司雇用或聘用任何在交割日(含当日)前六(6)个月内任何时间曾被公司或任何子公

司雇用或聘用、担任执行或高级管理职务、且有权获得交易奖金的个人。

3.第14.1条和第14.2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卖方:

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雇用任何在交割后被目标公司、子公司或买方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以任何理由终止雇佣关系的人员;或

(2)在其业务正常过程中发布不专门针对目标公司或任何子公司员工的一

般招聘广告,或雇用响应此类广告的任何人员。

4.若卖方或任何卖方投入资金违反第14条项下的任何义务,并在收到买方

就此违约发出的书面通知后至少三十(30)日内仍未纠正,则卖方应为买方利益计,支付一笔罚金,金额为250000欧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10000欧元累计计算,直至违约行为终止。买方有权在主张(其他)合同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和/或强制履行之外,另行主张该罚金,且此权利排除《荷兰民法典》

第6:92条第2款的适用。

(十五)公告与保密

除双方就本次交易另行约定的公告外,若相关当事人或其关联方须遵守任何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政府或监管机构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之要求,或任何受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则,则可按需进行信息披露;除此之外,未经以下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就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之存在或主题事项发布或刊发任何公告或通函,亦不得促使该等公告被发布或刊发:

1.如为卖方发布的公告,需经买方同意;

2.如为买方发布的公告,需经卖方同意。

(十六)流转税、费用与开支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本协议及每一其他交易文件

的谈判、编制、签署、履行及实施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但本条规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因本协议或另一交易文件可能产生的任何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中寻求追偿其费用的权利。

2.买方应承担所有印花税、公证费、销售税、转让税、文书税、登记税、房地产转让税或其他类似税费(各项均包括相关利息或罚款),并应承担交易文件的公证费以及向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的申请或备案费用及任何相关成

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本(包括其上的任何增值税),各项均系因签署本协议、或完成交易及交易文件拟议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且应负责安排支付任何该等税款或成本,并履行相关司法管辖区就前述事项规定的任何行政或报告义务(包括促致任何集团公司履行其就前述事项适用的任何支付、行政、备案或报告义务)。

为免疑义,前述规定不适用于卖方因本协议的签署或生效、或根据本协议转让股份而直接或间接实现(或视为实现)的资本利得产生的任何税款(该等税款应由卖方承担(且不影响本协议第19条的规定))。

3.卖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3)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提供(或应促使其相关德国集团公司提供)因根据本协议转让股份而产生的任何德国房地产转让税

申报和通知所依法要求的信息,该等信息依据《德国房地产转让税法》第20条的规定。若在截至交割期间,与上述内容相关且对交割后需提交的德国房地产转让税申报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信息发生后续变更,卖方应及时(但不迟于交割后三(3)个营业日)向买方提供该等更新信息。因卖方违反本第18.3条约定给买方和/或相关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和/或相关子公司予以赔偿。

(十七)预提税与抵销

1.除本协议(包括第19.2条)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及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

下的所有付款均应全额支付,不得进行任何抵销或反索赔,也不得进行任何扣减或预扣,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在此情况下,该等扣减或预扣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要求扣减或预扣的最低金额,且付款方应同时向收款方支付额外款项,以确保在抵扣就该等扣减或预扣可能享有的任何税收优惠后,收款方实际收到的净额等于在不要求进行该等扣减或预扣时本应收到的全额。

2.若本协议根据第7.6条终止,则卖方对其在第8.2(3)条项下对买方所负的

付款责任,与买方在第8.3条项下对卖方所负的付款责任,可相互抵销。卖方行使其在本第19.2条项下的权利,不限制或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3.若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对价支付除外)在

收款方处需要课税,则付款方除应支付原定款项外,还应支付一笔额外款项,

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以确保:(i)在缴纳该等税款后;且(ii)在考虑收款方就导致该付款的事宜

可获得的任何税收减免后,收款方实际所得的净额等同于在不发生该课税情况下本应收到的金额。

(十八)违约利息

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若未在到期日支付,违约方应就该笔款项支付违约利息,计息期自到期日(不含)起至实际付款日(含)止,按日计算。

(十九)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且卖方账户收到定金支付款项之日起生效。若在协议签署日后第三(3)个营业日届满前卖方账户仍未收到定金支付款项,则本协议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二十)救济措施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方特此:

(1)同意,《荷兰民法典》第6:228条所述的错误风险由出错方自行承担;

(2)排除或不可撤销地放弃:

*其因《荷兰民法典》第7编第1章产生的权利;

*其援引法律就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保护的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A.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B.中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C.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本协议;

但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2.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亦不排除任何一方因其自身欺诈行为而

产生或加重的责任。

(二十一)管辖语言

若本协议或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被翻译成英文以外的任何语言,则

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管辖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1.本协议(包括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及其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义务,均受荷兰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

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争议,含本第33.2条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义务,均应由荷兰海牙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但不影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3.任何一方均不丧失向相关法院申请临时或保全措施的权利。

上述《股权收购协议》由美力科技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参与谈

判与审核,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交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美力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美力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739910598X

股票简称及代码美力科技(30061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章碧鸿

注册资本21107.468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华路1号成立日期2002年5月16日

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期限2002年5月16日至长期

研制、生产、销售:弹簧、弹性装置、汽车零部件及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弹簧

经营范围设计软件的研发;销售:摩托车;实业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

2.主要历史沿革

(1)2010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0年10月25日,美力弹簧经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0年

10月31日为基准日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4日,美力弹簧股东会再次召开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

照美力弹簧经审计后净资产85899886.16元,按照1.7180:1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50000000股,净资产中5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35899886.16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0年11月11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0]4156号《审计报告》,对美力

弹簧截至2010年10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美力弹簧经审计的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85899886.16元。

2010年11月12日,坤元出具坤元评估[2010]37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0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美力弹簧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确认截至

2010年10月31日,美力弹簧母公司账面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1724323.83元。

美力弹簧全体股东签署了《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与

发起人认股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筹备事项的处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相关协议内容。

2010年11月17日,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0]355号《验资报告》,对美力

科技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确认截至

2010年11月16日止,美力科技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其拥有的截至2010年10

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月31日止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85899886.16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按照1.7180:1的折股比例折合实收资本

50000000元。

2010年11月19日,美力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及其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参与了相关议案的表决。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010年11月25日,美力科技取得了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33062400001934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7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2017年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3号)核准,美力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237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16号)同意,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美力科技,股票代码:300611。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美力科技注册资本变更为89475275元,股份总数变更为89475275股。

(3)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4月28日,经美力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总股本

894752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7年6月9日,公司实施完毕上述分配方案,美力科技总股本增加至178950550股。

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3号),同意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30000万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3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2月

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24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美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097”。

2022年9月19日起,美力科技可转债全部赎回,美力转债在深交所摘牌。

本次转股完成后,美力科技总股本增加至211074680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

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章碧鸿持有美力科技76600000股,占美力科技总股本的36.29%,且担任美力科技董事长,系美力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竹军与章碧鸿系兄弟关系,持有美力科技7095600股,占美力科技总股本的

3.36%,且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系美力科技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美力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 HH2。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股权收购协议》,HH2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Hitched Holdings 2 B.V.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Martinus Nicolaas Maria Warmerdam(发起人董事,单独授权代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表);Michael Reinhard August Otto Weiss(管理董事,联合授权代表)注册地荷兰阿姆斯特丹

主要经营地 Schiphol Boulevard 389 1118 BJ Schiphol the Netherlands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9日注册号70331855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1B.V.持有其 100.00%股权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交易对方在《股权收购协议》中所作出

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的陈述与保证,交易对方系根据荷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股权收购协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各方均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等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发布的相关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的批准

根据交易对方在《股权收购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交易对方拥有不受限制的权限和能力来签署并完成《股权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定的本次交易条款。

3.其他已经履行的监督机构审批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交易美力科技股份已取得了浙江省发展和

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浙发改境外备字[2025]770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2500988号)。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备忘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法律强制要求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程序,但美力科技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自愿向德国相关部门申请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目前该程序尚在办理中。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备案和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文件、《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备案和审核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同等机构或授权银行向上市公司

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

3.本次交易不涉及法律强制要求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程序,但美力科技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自愿向德国相关部门申请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目前该程序尚在办理中;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授权及备案程序,本次交易仍需办理其他程序并在交易文件所规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豁免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确认、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境外法律顾问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备忘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牵引系统(拖钩)的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固定式拖钩、可拆卸式拖钩、可伸缩/隐藏拖钩以及配套电控系统、挂车电气接口与自行车架等相关附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的行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业务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德国、匈牙利、墨西哥及中国昆山设有四大生产基地。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陈述保证、ACPS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德国生产公司、匈牙利生产公司、墨西哥生产公司和昆山生产公司未发生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

除上述生产公司以外,标的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自身业务不涉及生产环节,不存在涉及环保及安全生产相关问题,未受到过相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本次交易不涉及环境保护报批事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高能耗、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属于境外企业,主要经营场地处于境外。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除德国研发公司持有自有不动产以外,标的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无自有不动产情况。德国研发公司依法持有的不动产不存在权属争议。

报告期内,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备忘录》,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触发所在国家反垄断审查,因此无需进行反垄断审查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

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

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标准,不构成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垄断行为的产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5)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为境外公司,主要经营场地处于境外,其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7)74号)所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亦不属于国家发展

改革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本次交易涉及境外投资,上市公司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需履行对外投资的备

案手续及外汇登记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取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浙发改境外备字[2025]770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2500988号),尚需就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同等机构或授权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

根据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备忘录》及《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不会触发其注册地所属国家的强制外商直接投资审查,但德国美力控股、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自愿向德国相关部门提交外商直接投资审查。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权收购协议》《评估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在相互实地考察双方经营情况基础上采用市场化报价和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最终交易定价系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和核心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

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与交易对方在公平合理原则基础上进行市场化协商谈判确定的锁箱机制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定价不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的公允性进行判断,验证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坤元作为评估机构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股权收购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HH2持有标的公司 HH3的 100.00%股权。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HH2系标的公司 HH3的唯一股东,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德国美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仍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和承担,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债权债务,交易双方已在《股权收购协议》中进行了详细约定。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交易双方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的约定,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权收购协议》、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弹簧产品、

精密注塑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包括悬架系统弹簧、车身及内饰弹簧、动力系统弹簧、通用弹簧、各类弹性装置及精密注塑件等,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聚焦汽车零部件市场,并向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电力电气、核电、

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阀门、机器人等其他领域不断拓展。公司系弹簧领域领军企业,在行业内已形成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较强的竞争优势,产品已进入吉利、比亚迪、宝马、长安、长城、现代、理想、蔚来、小鹏、零跑等知名主机厂供应体系,成为采埃孚、佛吉亚、麦格纳、本特勒、捷温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供应商。。

ACPS集团总部位于德国,深耕高端汽车拖钩系统研发、生产与销售近 70年,是全球知名汽车拖钩及相关系统的制造商,在该细分市场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依托深厚的技术积淀,标的公司持续主导行业创新,不仅发明了可拆卸拖钩,更推出电动旋转拖钩,推动行业向智能化升级。ACPS集团已拥有超100余项核心专利及200余项商标,并在德国、匈牙利、墨西哥、中国建立生产基地,同时在欧洲、美洲等多地设有研发、销售中心,构建起覆盖欧美及新兴市场的产销网络,并拥有“ORIS”国际知名品牌。作为全球主流车企供应商,ACPS集团与大众、奔驰、宝马、特斯拉等汽车知名品牌深度绑定,合作年限超20余年。在欧洲、北美拖钩市场占比领先,尤其是在全球高端车型拖车钩配套领域处于前列。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业务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双方下游客户资源具有同一性,在生产流程及管理上能有所协同,同时双方主要原材料均以钢材为主,双方在产业链上亦存在一定的互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

随着全球 SUV市场份额持续提升带动拖钩需求稳步增长,国内拖车政策放宽与自驾游热潮也将催生新的市场增量,美力科技通过本次收购提前布局,依托 ACPS集团的技术优势与品牌影响力,可快速抢占国内外拖钩市场增量,为企业长期发展夯实业务基础,拓宽增长方向。另外,美力科技可直接承接 ACPS集团的稳定客户资源,大幅缩短海外市场拓展周期与成本,ACPS集团在欧美的市场布局与美力科技的国内市场优势形成互补,将助力企业构建“欧美成熟市场+中国新兴市场”的全球业务格局,有效分散单一区域市场波动风险,符合企业“全球化”的战略发展导向,提升上市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权收购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章碧鸿,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均为章竹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HH3的 100%股权。根据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标的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标的公司 HH3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

标的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Hitched Holdings 3 B.V.公司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Martinus Nicolaas Maria Warmerdam、Volker Butz注册地荷兰阿姆斯特丹

主要经营地 Schiphol Boulevard 389 1118 BJ Schiphol the Netherlands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9日注册号70339090经营范围控股公司

注册资本1.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2 B.V.持有 100%股权

2.股权结构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收购协议》并经标的公司确认,截至2025年10月31日,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标的公司

100.00%的权益。

3.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标的公司系2017年12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标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欧元,由1股票面金额为1欧元的普通股组成,注册资本已全额缴付。最近三年,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4.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截至2025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共有13家子公司,其中2家中国境内子公司,11家中国境外子公司。标的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二)标的公司的子公司

1.重要子公司

根据《26号准则》规定及《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占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百分之二十以上且

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为德国生产公司、匈牙利生产公司、墨西哥生产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德国生产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截至 2025年 10月31日,德国生产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

德国生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Michael Weiss、Volker Butz注册地因格尔斯海姆

主要经营地 Bertha-Benz-Str. 2 74379 Ingersheim成立日期1993年9月2日

注册号 HRB 204182

汽车零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及分销;报纸广告投放;公司有经营范围权在国内外采取一切直接或间接促进公司目标实现的行为5000000.00欧元(第1号股份,票面金额1230000欧元;第2号股份,票面金额310000欧元;第3号股份,票面金额520000注册资本欧元;第4号股份,票面金额260000欧元;第5号股份,票面金额680000欧元;第6号股份,票面金额2000000欧元)股东及持股比例 ACPS Oris GmbH持有 100%股权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德国生产公司的重要变更情况如下:

1955年 11月 1日,德国生产公司的前身 StrobachDorgeu.Co成立,该企业

是由 HermannStrobach、Franz.Dorge.和 Otto.Riehle共同签订合伙协议成立的普

通合伙企业,后续于1957年1月11日在商业登记簿完成登记。

1965年 4月 29日,德国生产公司的前身 StrobachDorgeu.Co由普通合伙企

业变更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 Oris-MetallbauKG.Hans.Riehle。

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993 年 9 月 2 日,德国生产公司1通过 Oris-Metallbau KG Hans Riehle转型

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德国商业登记。转型完成后,Hans Riehle持有出资额为 240万德国马克的股权,J?rg Riehle持有出资额为 60万德国马克的股权。

1995年 6月,德国生产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了 Hans

Riehle KG(德国研发公司的前身)。

1995年6月至1996年1月期间,经多次增资后,德国生产公司的注册资本

增加至450万德国马克。

2000年12月,德国生产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37525.60德国马克,并将注

册资本货币单位转换为欧元,转换后总注册资本为232万欧元。该注册资本增加事宜于2001年6月完成商业登记。

2001年8月、2003年7月,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分别增加68万欧

元、200万欧元,注册资本最终增加至500万欧元。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分别于2001年9月、2003年8月完成商业登记。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德国生产公司当前注册资本500万欧元已全额缴足。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截至2025年10月31日,德国研发公司系德国生产公司的单一股东。最近三年,德国生产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匈牙利生产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截至 2025年 10月31日,匈牙利生产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

匈牙利生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1993 年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时,Oris-Metallbau KG Hans Riehle 更名为 ORIS Fahrzeugteile Hans Riehle

GmbH;2013 年,ORIS Fahrzeugteile Hans Riehle GmbH 更名为 BOSAL Automotive Carrier and ProtectionSystems GmbH;2018年,BOSALAutomotive Carrier and Protection Systems GmbH更名为 ACPS AutomotiveGmbH,即德国生产公司。

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Korlátolt Felel?sség? Társaság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Korlátolt Felel?sség? Társaság)

Michael Reinhard August Otto Weiss(总经理,拥有单独签署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Csaba Mákos(总经理,拥有共同签署权)、József Furik(商业代理人,拥有共同签署权)注册地匈牙利凯奇凯梅特

主要经营地 6000 Kecskemét Kadafalva-Heliport 11751/43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3日

注册号03-09-111065

经营范围2920'25制造汽车车身及拖车(前述为概括性描述)

注册资本1股,票面金额5100100欧元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3 B.V.持有 100%股权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匈牙利生产公司的重要变更情况如下:

2003 年 10 月 13 日,BOSAL Holding B.V.与 AUTóFLEX-KNOTT Kft.共同

出资设立匈牙利生产公司2。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福林且已全额缴足。

2004年,匈牙利生产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从1000万福林增

加至2.1亿福林(其中包括1.12亿福林现金出资和9800万福林实物出资)。

2005年,H. Szabó Sándor从 AUTóFLEX-KNOTT Kft.收购其所持有的匈牙

利生产公司的股权,原股东 AUTóFLEX-KNOTT KFT退出匈牙利生产公司。

2009年,H. Szabó Sándor将其股份全部出售给 BOSAL-NEDERLAND B.V.(曾用名:BOSAL Holding B.V.)。BOSAL-NEDERLAND B.V.成为匈牙利生产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0年12月,匈牙生产公司的记账货币由福林改为欧元,注册资本折合为

140万欧元。

2012年,匈牙利生产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将注册资本从140万欧元增加至

510万欧元。

2 匈牙利生产公司设立时的原名为 BOSAL-Autóflex Kft.;2011 年 12 月,BOSAL-Autóflex Kft.更名为

BOSAL Hungary Kft.;2018年 5月,BOSAL Hungary Kft.更名为 ACPS Automotive Kft.,即匈牙利生产公司。

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2017年 3月,匈牙利生产公司所有权从 BOSAL-NEDERLAND B.V. 转移至

Bosal ACPS Holding 2 B.V.。

2018年,匈牙利生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10万欧元增加至510.01万欧元;

同年 7月,匈牙利生产公司的所有权从 Bosal ACPS Holding 2 B.V. 转移至标的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截至2025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系匈牙利生产公司的单一股东。最近三年,匈牙利生产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3)墨西哥生产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截至 2025年 10月31日,墨西哥生产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

墨西哥生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utomotive Carrier & Protection Systems México S A. de C.V.可变资本股份公司(Sociedad Anónima de Capital Variable 或 S.A. de公司类型 C.V.)

/ Fabian Sosa Andrade(董事会主席)、Michael Reinhard August Otto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Wei?(董事会秘书)

注册地墨西哥克雷塔罗州圣地亚哥-德克雷塔罗

主要经营地墨西哥克雷塔罗州圣地亚哥-德克雷塔罗成立日期2007年3月20日注册号33498

以自身名义或代表第三方,从事各类产品、配件及零部件的采购、销经营范围售、制造、分销、委托、代理、进口、出口和加工业务,特别是为汽车行业及一般工业提供导流板等产品

注册资本439490000.00墨西哥比索

股东及持股比例 荷兰控股公司持有 4394899股。HH3.持有 1股。

*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墨西哥生产公司的重要变更情况如下:

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2007 年 3月 20 日,Bosal Nederland B.V.与 Bosal-Oris GmbH共同出资设立

墨西哥生产公司3。设立时,Bosal Nederland B.V. 持有 1股,Bosal-Oris GmbH持有499股。墨西哥生产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为50000墨西哥比索,划分为500股,每股面值100墨西哥比索。全部50000墨西哥比索股本已缴足。

2010年6月,墨西哥生产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可变资本部分增加

4446400墨西哥比索,注册资本可变部分增加至4496400墨西哥比索。

2018年3月,墨西哥生产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可变部分

增加145949800.00墨西哥比索,本次增资通过发行1459498股普通股完成,该类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 100.00 墨西哥比索,此次增资由股东 ACPSAutomotive Holding 2 B.V. 4全额认购并支付,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可变部分总额增至150446200.00墨西哥比索。

2020年7月,墨西哥生产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注册资本可变部分增加

50986000.00墨西哥比索,通过发行 509860股 Class “II类、Serie B系列”记

名股完成,每股面值 100.00 墨西哥比索,此次增资由股东 ACPS AutomotiveHolding 2 B.V. 全额认购并支付,公司注册资本可变部分增至 201432200.00 墨西哥比索。

2021年12月,墨西哥生产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荷兰控股公司持有的

一股固定资本股份转让给标的公司。

2022年3月,墨西哥生产公司全体股东通过一致决议决定增加可变资本

238057800墨西哥比索,通过发行 2380578股 Class "11"、Serie "B" 记名股票实现,每股面值 100墨西哥比索,此次增资由股东 ACPS Automotive Holding 2B.V. 全额认购并支付,增资后墨西哥生产公司注册资本可变部分达 439490000墨西哥比索。

3 墨西哥生产公司设立时原名为 BOSAL ORIS DE MEXICO S.A. DE C.V;2017年 6月,BOSAL ORIS DE

MEXICO S.A. DE C.V更名为 Automotive Carier & Protection Systems México S A. de C.V.,即墨西哥生产公司。

4ACPS Automotive Holding 2 B.V.为曾经的荷兰控股公司,于 2022年被 ACPS Automotive Holding 1 B.V.(即荷兰控股公司)吸收合并。

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2022年 4月,ACPS Automotive Holding 2 B.V. 将持有的 499股 Class "I"、Serie "B" 记名股票(代表公司固定资本部分,每股面值 100 墨西哥比索)和4394400股 Class "II"、Serie "B" 记名股票(代表公司可变资本部分,每股面值

100墨西哥比索)转让给荷兰控股公司,并将对应的 1-I-B和 1-11-B号股票凭证

背书转让给后者,转让完成后荷兰控股公司持有墨西哥生产公司499股固定资本股份和4394400股可变资本股份,标的公司持有1股固定资本股份。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截至2025年10月31日,荷兰控股公司和标的公司系墨西哥生产公司的股东。最近三年,墨西哥生产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2.其他子公司

(1)境内子公司

*昆山生产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昆山生产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欧锐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Michael Reinhard August Otto Weiss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源浦路 210号 A1成立日期2024年3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DCRH9Q5B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展示(特色)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研经营范围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贸易经纪;采购代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注册资本6000000.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3 B.V.持有 100%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0月31日,昆山生产公司在市场监督、税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4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 上海 OE销售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 OE销售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欧锐斯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Michael Reinhard August Otto Weiss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3楼 C区成立日期2023年2月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C6NEAQ43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展示(特色)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研发;机电经营范围耦合系统研发;贸易经纪;采购代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注册资本1000000.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3 B.V.持有 100%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10月 31日,上海 OE销售公司在市场监督、税务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2)境外子公司

*荷兰控股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荷兰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Holding 1 B.V.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Martinus Nicolaas Maria Warmerdam(联合授权代表,与其他执行董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事共同代表公司);Michael Reinhard August Otto Weiss(联合授权代表,与其他执行董事共同代表公司)注册地荷兰费亚嫩

主要经营地 Schiphol Boulevard 397 1118 BJ Schiphol the Netherlands成立日期2017年1月25日注册号67917607经营范围控股公司

4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注册资本11408712.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3 B.V.持有 100%股权

*荷兰售后销售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荷兰售后销售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Services B.V.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

Martinus Nicolaas Maria Warmerdam(单独授权代表);Martinus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Vlaanderen(单独授权代表);Lars Stuhlwei?enburg(单独授权代表)注册地荷兰费亚嫩

Schiphol Boulevard 397 Toren F verd.7 1118 BJ Schiphol the

主要经营地 Netherlands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0日注册号70118914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批发贸易

注册资本1.00欧元(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东及持股比例荷兰控股公司持有100%股权

*德国控股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德国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Hitched (Germany)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Michael Weiss、Volker Butz注册地因格尔斯海姆

主要经营地 Bertha-Benz-Str. 2 74379 Ingersheim成立日期2007年10月13日

注册号 HRB 765244

收购、持有、管理及融资股权,以及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投资对象”)进行商业管理;为投资对象提供管理、咨询及其他经营范围服务。不从事《德国银行法》或《德国投资法》意义上的需经许可的业务。

注册资本25000.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Holdings 3 B.V.持有 100%股权

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德国研发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德国研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Oris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Michael Weiss、Volker Butz注册地因格尔斯海姆

主要经营地 Bertha-Benz-Str. 2 74379 Ingersheim成立日期2007年3月1日

注册号 HRB722311

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公司经营范围可扩展至相关产经营范围品10204100.00欧元(第1号股份,票面金额5204100欧元;第3号股注册资本份,票面金额2448980欧元;第4号股份,票面金额2030610欧元

第5号股份,票面金额52041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Germany) GmbH持有 100%股权

*德国售后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德国售后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Services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Michael Weiss、Lars Stuhlwei?enburg注册地门兴格拉德巴赫

主要经营地 Regioparkring 1 41199 M?nchengladbach成立日期2018年2月6日

注册号 HRB 18079商品(特别是拖车挂钩及相关产品)的贸易、运营和生产;参股任何

形式的其他公司,收购和/或设立任何形式的公司,并在国内外设立分经营范围支机构;收购其他各类公司的任何形式的股权和/或管理这些公司的业务;筹集资金为第三方提供融资、提供担保并承担第三方的债务责任,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以无需国家许可或批准为前提注册资本25000.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Hitched (Germany) GmbH持有 100%股权

*西班牙售后销售公司

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西班牙售后销售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Iberia S.L.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Lars Stuhlweissenburg(登记唯一董事)注册地西班牙巴伦西亚里

C/ Mistral 0 - Polígono Industrial Poyo de Reva 46190 Riba-Roja de

主要经营地 Túria Valencia Spain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注册号 Volume 10653 page 57 Sheet V-187102

汽车零配件(特别是拖车挂钩及配套产品)的分销与销售;以任何合法方式,代表自身认购或收购,并代表自身持有、管理和转让各类公经营范围

司的股份和股权。公司可从事上述所有活动,但受证券市场法律约束的交易以及与集体投资机构相关的交易除外

注册资本3000.00欧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荷兰控股公司持有100%股权

*英国售后销售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英国售后销售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Services Ltd公司类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 James William Bedford(公司董事);Lars Stuhlweissenburg(公司董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事)

注册地 Gowling Wlg 2 Snowhill Birmingham United Kingdom B4 6WR主要经营地英格兰及威尔士成立日期2022年12月30日注册号14563386经营范围汽车其他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

注册资本2.00英镑

股东及持股比例荷兰控股公司持有100%股权

* 美国 OE销售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美国 OE销售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4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公司名称 ACPS Automotive Inc.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董事:Michael Weiss;秘书:Daniel C. Galisz注册地美国密歇根州

主要经营地 1180 E Big Beaver Rd Troy Michigan 48083成立日期2019年3月5日注册号802294735

经营范围根据《密歇根州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从事的任何合法活动注册资本授权股份6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股份1000股

股东及持股比例荷兰控股公司持有100%股权综上,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经 ACPS集团确认,上述境外子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当地法律应终止的情形。

(三)标的公司业务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 ACPS集团的确认,截至 2025年 10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文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且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监管规定。

(四)主要资产

1.自有土地、房产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德国研发公司持有自有不动产以外,标的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无自有不动产。德国研发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权利人地块号坐落用途面积(㎡)有无抵押

德国研发公司 364/37 Achatsstra?e 2 建筑用地和空地 71807.00 无

农业用地、未开发土

德国研发公司361/6/19131.00无

地、水域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德国研发公司依法持有上述不动产,且该项不动产不存在权属争议。

2.租赁房产

5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ACPS集团与第三方签署且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用途

德 国 生 产 MGS Ingersheim Bertha-Benz-Str. 21 74379 Ingersheim 至 2035 年 7

办公场地、

GmbH & Co. KG 31 厂房、停车公司 Germany 月 日 场

办公场地、

2 德 国 售 后 Marcus Schrannen Regioparkring 1 41199 至 2028 年 5 厂房、停车

公司 M?nchengladbach 月 31日场

Bertha-Benz-Str. 74379

Ingersheim

3 德 国 生 产 Brand Real Estate Property in 至 2035 年 7 办公场地、公司 GmbH Gro?ingersheim folio 月 31日 厂房

4164 (inventory no. 13)

Germany

ORPHIC Hungary 6000 Kecskemét

生产、办

4 匈 牙 利 生 Kft. Kadafalva-Heliport

至2034年2

21 公、研发场产公司 11751/43 Hungary 月 日 地

BANCA MIFEL

SOCIEDAD

ANóNIMA

INSTITUCIóN DE

BANCA

MúLTIPLE

GRUPO Lotes 6 y 7 Manzana

FINANCIERO XV Parque Industrial 2018年 7月 2

5 墨 西 哥 生 MIFEL ACTING Querétaro Santiago de 日至 2032 年 生产

产公司 SOLELY AND Querétaro Querétaro 12月 31日

EXCLUSIVELY Mexico

AS FIDUCIARY

OF THE TRUST

IDENTIFIED

WITH THE

NUMBER

西 班 牙 售 Plot A-1.4 located on

6 PROMOCIONS CA lands of Partial Plan 至 2028 1

物流业务场年后 销 售 公 EDU S.L. Sector 12 of Ribarroja 地(含办公月 31日司 del Turia. 区域)

工程、办

OE 1180 E. Big Beaver7 美国 销 DAMMAN L.C Road Troy Oakland 至 2028 年 5 公、产品测

售公司 County Michigan 月 31日 试、研发场地自2023年4月17日起无

Burn Callander

8 英 国 售 后 Company Ltd. Office Unit 18 at Park 固定期限,任 办公

销售公司 (Licensor) View Business Centre 何一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

2024年5月

昆山生产昆山博恒机械实业昆山市源浦路210号/

914日至2030生产、办公

公司 有限公司 弄 A1号厂房年5月13日

5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同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3.知识产权

(1)自有知识产权情况

*专利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专利清单,截至 2025年 10月 31日,ACPS集团合法拥有本《法律意见》附件一列明的专利。

*商标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商标清单,截至 2025年 10月 31日,ACPS集团合法拥有本《法律意见》附件二列明的注册商标。

(2)诉讼纠纷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截至 2025年 10月31日,德国生产公司作为原告存在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五)重大债权债务

1.销售合同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及《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报告期内,ACPS集团与其重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不存在重大违约或纠纷的情形。

2.采购合同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及《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报告期内,ACPS集团与其重要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不存在重大违约或纠纷的情形。

3.贷款合同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 集团提供的文件,标的公司与Fifth Third Bank 、 National Association 、 Federated Hermes European DirectLending Fund II lnvestco S.? r.l.、Standard Chartered Bank(以下简称“前述出借

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人”)以及担保代理人 Alter Domus Trustees (UK) Limited,代理人 AlterDomus Agency Service (UK) Limited共同签署贷款合同,标的公司向前述出借人申请贷款27280000.00美元及60000000.00欧元。

4.质押合同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提供的文件,作为上述融资协议的增信措施,HH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签署如下质押合同:

序号合同名称出质人质权人适用法律

1 HH2 HH3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担保协议 、 Trustees (UK) Limited 荷兰法

2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股份质押协议 HH2 Trustees (UK) Limited 荷兰法

3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账户质押协议 匈牙利生产公司 Trustees (UK) Limited 匈牙利法

4 HH3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股份质押协议 匈牙利法

Trustees (UK) Limited

5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匈牙利生产公司 匈牙利法

Trustees (UK) Limited

6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担保协议 荷兰控股公司 Trustees (UK) Limited 荷兰法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

Trustees (UK) Limited、代理人

德国控股公司、德 Alter Domus Agency Services

国生产公司、德国 (UK) Limited 、 Fifth Third

7账户质押协议

研发公司、德国售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德国法

Federated Hermes European

后公司 Direct Lending Fund II InvestCo

S.à r.l.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德国控股公司、德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8 国生产公司、德国担保转让协议 Trustees (UK) Limited( 受 让 德国法研发公司、德国售

方)

后公司(转让方)

9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非占有质押协议 墨西哥生产公司 Trustees (UK) Limited 墨西哥法

担 保 代 理 人 Alter Domus

Trustees (UK) Limited、代理人

Alter Domus Agency Service

10 HH3(UK) Limited、 Fifth Third

、德国控股公股份质押协议

司、德国研发公司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德国法

Federated Hermes European

Direct Lending Fund II lnvestco

S.? r.l.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11 HH3 担保代理人 Alter Domus Trustees股份质押协议 (UK) Limited 荷兰法

(六)对外担保及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5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如前文所述,2024年 3月,HH3与 Fifth Third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Federated Hermes European Direct Lending Fund II lnvestco S.? r.l.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以及担保代理人 Alter Domus Trustees (UK) Limited,代理人 AlterDomus Agency Service (UK) Limited共同签署贷款合同,标的公司向前述出借人申请贷款27280000.00美元及60000000.00欧元。作为贷款合同的主要增信措施,HH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担保代理人 Alter Domus Trustees(UK)Limited签署了股权质押、银行账户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具体合同内容见本《法律意见》“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五)重大债权债务”之“4.质押合同”。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现有贷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代理人在交割截止日(待确定)前,以已结算且立即可用的资金形式,收到现有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偿还本金、应计未付利息、承诺费及任何适用的中断成本总额,或担保代理人与 HH3 可能约定的其他金额后,与现有贷款合同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将在交割日前终止,该等股权质押安排下设立的担保权益亦将于交割日被解除。因此,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上述股权质押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或实质性障碍。

(七)劳动用工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股权收购协议》中的陈述保证、ACPS

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ACPS集团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当地劳动相关的监管要求,ACPS集团报告期内未与员工发生重大劳动纠纷。

(八)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

1.境内子公司

5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境内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 OE销售公司不涉及生产环节,昆山生产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亦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因此昆山生产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

2024年8月6日,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出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昆张备[2024]136号)。项目名称:欧锐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404-320561-89-01-484191;建设地点:江

苏省苏州昆山张浦镇源浦路 210号 A1厂房。

2024年7月,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4年10月2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欧瑞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建[2024]83第

0217号):原则上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

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025年8月,昆山生产公司就“欧瑞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第一阶段)”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昆山生产公司已取得生产建设项目现阶段所必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及验收文件。

(3)与环保相关的证书及备案

根据昆山生产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昆山生产公司取得的与环保相关的证书及备案情况如下:

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序号证书/备案/认证名称证书编号/备案号有效期持有人

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320583MADCRH9Q5B001W 2025.06.18-2030.06.17 昆山生产公司

(4)环境保护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昆山生产公司、上海 OE销售公司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5)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第39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昆山生产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界定的存在高危险情况的行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昆山生产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 ACPS集团的确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

(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ACPS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事项;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作为原告,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超过200000欧元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专利侵权诉讼

德国生产公司作为原告认为 Westfalia-Automotive GmbH 及 WITTER

RASOV SLR 侵犯了其欧洲专利 EP 1 491 369。2025 年 8 月 22 日,ACPSAutomotive GmbH 的代理律师已就此向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诉讼,主要诉求包括禁令救济及损害赔偿。目前该起诉讼尚在进行过程中。上述争议不会对 ACPS集团各公司的业务连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不正当竞争诉讼

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德国售后公司、匈牙利生产公司作为原告向法国阿拉斯商事法院对 Bosal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SA(比利时)及 Bosal Distribution SAS(法国)提起诉讼,主张上述两被告在拖车钩产品的销售和分销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诉讼于2024年8月27日启动,首次庭审定于2024年11月6日。原告请求颁发禁令并索赔约600000欧元,另加50000欧元费用。2025年7月9日,阿拉斯商事法院举行庭审,原告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法院限定被告于2025年12月3日前提交答辩状。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尚未产生反诉、判决、命令或上诉。

3.税务争议

2023年2月22日起,墨西哥生产公司就涉及2018年3月增值税优惠余额

退税被拒一事,与墨西哥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联邦税务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了有利于该公司的裁决,责令墨西哥税务机关退还10759641.00墨西哥比索(约合548742欧元)。墨西哥税务机关已对此裁决提出上诉,目前该起诉讼尚在进行中。

根据《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上述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案件对本次交易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及交易对方的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标的公司将在发生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制定的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和公允,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会尽量减少并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则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碧鸿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以及下属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尽可能地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将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5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4.如未来经营活动中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

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目前的经营状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碧鸿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限内,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避免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合法利益的活动;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5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4.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限内,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力科技就本次交易进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一)2025年10月23日,美力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2025年10月24日,美力科技披露了《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等相关内容。

(三)2025年11月21日,美力科技披露了《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四)2025年12月22日,美力科技披露了《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其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

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相对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将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本次交易作出决议后,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首次公告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止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及时披露。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就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十、证券服务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力科技就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为财通证券,法律顾问为本所,审计机构为天健,评估机构为坤元。

(一)根据财通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财通证券具有担任美力科技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根据本所现行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具有作为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资格。

(三)根据天健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文件,天健具有作为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的资格。

(四)根据坤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

构备案文件,坤元具有作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一、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二)本次交易各方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尚需取得

本《法律意见》“四、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备案和审核”部分所述的全部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交易进展情况,继续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适当资格。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下,在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王丹

承办律师:

徐逍影

6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附件一:ACPS 集团拥有的专利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授予日类型国家/地区

1 Hecklastentr?ger/ Fahrradtr?ger-befestigung 11155765-8 2013-07-10 专利 EP

2 Energierucksack 10162420-3 2013-09-04 专利 EP

3 load carrier for micro cars 09156958-2 2014-03-05 专利 EP

4 Fix4Bike 201510368958.0 2019-02-19 专利 CN

5 Fix4Bike 14/753598 2018-01-02 专利 US

6 Fix4Bike 14152505-5 2020-01-22 专利 EP

7 Fix4Bike 201410039199-9 2016-09-21 专利 CN

8 Fix4Bike 14/162070 2018-05-22 专利 US

9 Schlingerd?mpfer auf Basis Fix4bike 17188363-0 2021-03-17 专利 EP

10 Fahrradtr?gerkupplung 18188931.2 2023-03-15 专利 EP

11 universell Fixmatic 20165014.0 2022-05-11 专利 EP

12 Anbindung am L?ngstr?ger des Fahrzeugheck 17/463788 2024-07-30 专利 US

13 Anbindung am L?ngstr?ger des Fahrzeugheck(montagesystem) 21193278.5 2025-10-01 专利 EP

14 Automatic locking adapter 20152669.6 2023-08-16 专利 EP

15 Kupplung mit Umlaufgetriebe 07014638-6 2009-12-02 专利 EP

16 Kupplung mit Umlaufgetriebe 09171110-1 2012-02-29 专利 EP

17 Kupplung mit Umlaufgetriebe 11/881151 2010-04-20 专利 US

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8 Kupplung mit Umlaufgetriebe 200710137169-1 2013-05-22 专利 CN

19 Kupplung mit Umlaufgetriebe 10182390-4 2013-06-05 专利 EP

20 Nachbestromen 10157255-0 2014-12-03 专利 EP

21 Stützlastmessung mit Hilfe der Schwingungsmessung 10188249-6 2014-07-16 专利 EP

22 Stützlastmessung mit Hilfe der Schwingungsmessung 14176932-3 2016-04-27 专利 EP

23 Absicherung durch Wegnahme der Versorgungsspannung 12179064-6 2014-04-30 专利 EP

24 Knickwinkelerfassung 201310244515-1 2017-04-12 专利 CN

25 Knickwinkelerfassung 13172300-9 2016-05-18 专利 EP

26 Drehbarer Sensor in der Kupplungskugel 15725562-1 2023-11-15 专利 EP

27 Stützlastmessung (V) 17724325-0 2022-02-23 专利 EP

28 installation unit 17/094137 2023-02-14 专利 US

29 Befestigung der Steckdose am Kugelhals durch Verklipsen 20205960.6 2023-09-13 专利 EP

30 Stützlastmessung (III) durch KGH-Deformation 11189371-5 2015-05-06 专利 EP

31 Stützlastmessung (III) durch KGH-Deformation 13/295598 2015-10-06 专利 US

32 Stützlasterkennung (IV) über Hallsensoren 201210336829-X 2016-06-08 专利 CN

33 Stützlasterkennung (IV) über Hallsensoren 13/612244 2015-03-03 专利 US

34 Stützlasterkennung (IV) über Hallsensoren 12183767-8 2016-08-03 专利 EP

35 Krafterfassung 15154440-0 2018-10-17 专利 EP

36 Krafterfassung 14/620857 2018-05-29 专利 US

37 Krafterfassung 201510079913-1 2019-02-19 专利 CN

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38 Kabelführung im Kugelhals 15169689-5 2020-01-01 专利 EP

39 Kabelführung im Kugelhals 14/731975 2017-08-29 专利 US

40 Kabelführung im Kugelhals 15169694-5 2019-04-24 专利 EP

41 Knickwinkelsensor - Federstahlring(Knickwinkelsensor III) 16197735-0 2021-10-20 专利 EP

42 Knickwinkelsensor IV 16197739-2 2020-02-26 专利 EP

43 US Receiver mit elektrischer Entriegelung / Aktuator 17/328397 2023-07-18 专利 US

44 Kabelbefestigung 15199847-3 2019-06-19 专利 EP

45 Kabelbefestigung 14/969758 2017-08-29 专利 US

46 Sensor to measure the movement of the ball neck 18154409-9 2021-01-27 专利 EP

47 Sensor to measure the movement of the ball neck 15/890769 2021-06-15 专利 US

48 Sensor to measure the movement of the ball neck 21153350.0 2024-03-27 专利 EP

49 Steckdose mit Check Control der Anh?ngerlampen 16157298-7 2020-04-29 专利 EP

50 Erfassung der Drehstellung mit Neigungssensor 18154423-0 2021-05-05 专利 EP

51 Erfassung der Drehstellung mit Neigungssensor 15/890727 2020-09-22 专利 US

52 Sensor cable ducting (Kugelhals für Drehwinkelsensor) 16180963-7 2020-10-07 专利 EP

53 Fixierung der Steckdose im Kugelhals mittels Heisskleber 21201448.4 2025-03-12 专利 EP

54 Kupplungstr?ger als Gitterkonstruktion 08173079-8 2012-10-24 专利 EP

55 Kodierter Ballmount 13/205375 2013-09-17 专利 US

56 Crashtr?ger 14152336-5 2018-10-10 专利 EP

57 Crashtr?ger 201410039768-X 2018-07-20 专利 CN

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58 Crashtr?ger 14/161864 2015-11-03 专利 US

59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2015249123 2019-08-22 专利 AU

60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2910887 2022-09-13 专利 CA

61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MX/a/2015/015283 2025-03-12 专利 MX

62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14/929963 2019-10-08 专利 US

63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16/547300 2022-01-11 专利 US

64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2019268120 2021-08-19 专利 AU

65 ge?nderte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15/492471 2020-07-21 专利 US

66 ge?nderte Schwenkbare AHK an US Receiver 201710150832.5 2022-02-25 专利 CN

67 Verriegelung in Ruheposition mit Stift 16187840-0 2020-06-10 专利 EP

68 Verriegelung in Ruheposition mit Stift 15/261323 2019-01-29 专利 US

69 Verriegelung in Ruheposition mit Stift 16187841-8 2020-03-25 专利 EP

70 Abdeckung des Kugelhalses I 18191273-4 2021-03-10 专利 EP

71 Tower cover for AK41 19152613-6 2022-04-20 专利 EP

72 Kupplungstr?ger aus hochfestem Stahl 08173077-2 2011-07-06 专利 EP

73 Crossbeam bracket X shape 16151064-9 2019-04-03 专利 EP

74 Crossbeam bracket X shape 14/994891 2017-12-26 专利 US

75 Abdeckung des Kugelhalses II 18191279-1 2021-05-26 专利 EP

76 Ruhestellungsrasteinrichtung System E3 (E5/2) 20202150.7 2025-08-27 专利 EP

77 Ruhestellungsrasteinrichtung System E3 (E5/2) 17/082590 2023-02-14 专利 US

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78 Vereinfachte E3 /Asymmetrische Verriegelung über 3 Kugeln 17/238422 2023-11-14 专利 US

79 Schalentr?ger 09163417-0 2012-05-16 专利 EP

80 Schalentr?ger 12/456848 2013-04-23 专利 US

81 Abdeckung des Kugelhalses III 18191266-8 2021-03-10 专利 EP

82 Geh?use-/Flanschplattenverbindung 17/082694 2023-02-14 专利 US

83 E3 neu halbelektrisch / Kugelverdrehung 21169959.0 2025-10-15 专利 EP

84 E3 neu halbelektrisch / Kugelverdrehung 17/238534 2023-11-14 专利 US

85 Kugelh?lse China 202421407924.9 2025-07-08 专利 CN

86 Gu?quertr?ger 11167403-2 2018-07-04 专利 EP

87 US Receiver mit Schwenkantrieb 17/330739 2023-07-25 专利 US

88 Drei Bein Anbindung - Leichtbau 19152249-9 2021-11-17 专利 EP

89 Drei Bein Anbindung - Leichtbau 16/259.529 2021-06-22 专利 US

90 Antriebseinheit für eine Anh?ngerkupplung 06016788-9 2008-10-15 专利 EP

91 Radiale Verriegelung 06013793-2 2011-03-09 专利 EP

92 Radiale Verriegelung 11/483404 2009-10-20 专利 US

93 Radiale Verriegelung 14183082-8 2019-05-08 专利 EP

94 Radiale Verriegelung 10182446-4 2014-09-03 专利 EP

95 System M 6 201210337149-X 2016-12-21 专利 CN

96 System M 6 13/612174 2015-03-03 专利 US

97 System M 6 12183766-0 2016-04-06 专利 EP

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98 System M 6 12183764-5 2016-08-10 专利 EP

99 Knob for AK-41 006305348/0001-0002 2019-03-13 外观设计 EU

100 Knob for AK-41 / Actuator for a trailer hitch 29/705485 2020-12-29 外观设计 US

101 Knob for AK-41 006305348/0001-0002 2019-03-13 外观设计 GB

102 swiveable US receiver 015014737-0001 - 0008 2023-03-16 外观设计 EU

103 Seitenanbindungen I 202430363823.5 2025-05-23 外观设计 CN

104 Seitenanbindungen II 202430363892.6 2025-07-08 外观设计 CN

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附件二:ACPS 集团拥有的商标

序号商标名称商标图文注册号国际分类号申请日注册日国家/地区

1 PUSH und LIFT(image) 004800348 9 12 2005-12-09 2007-04-03 EU

2 PUSH und LIFT(image) 004800348 9 12 2005-12-09 2007-04-03 GB

3 ORIS-FIX 018036921 6 8 9 12 18 20 2019-03-18 2019-07-20 EU

4 ORIS-FIX UK00918036921 6 8 9 12 18 20 2019-03-18 2019-07-20 GB

5 ORIS-FIX 88/595136 9 12 2019-08-27 2020-09-29 US

6 ORIS_acps 017882245 8 9 12 18 2018-03-29 2018-10-30 EU

7 ORIS_acps 915991845 6 2018-09-29 2019-08-20 BR

8 ORIS_acps 3744958 8 2018-09-21 2020-04-24 AR

9 ORIS_acps 3744959 9 2018-09-21 2020-04-24 AR

10 ORIS_acps 3744960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11 ORIS_acps 3744961 18 2018-09-21 2020-04-24 AR

12 ORIS_acps 88/125951 6 8 9 11 12 18 22 2018-09-20 2020-04-28 US

AU CH CN JP

13 ORIS_acps 017882245 8 9 12 18 2018-03-29 2018-12-14 KR MX NO NZ

RS RU UA BY

14 ORIS_acps 915991888 18 2018-09-29 2019-08-20 BR

15 ORIS_acps 915991896 20 2018-09-29 2019-08-20 BR

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6 ORIS_acps 915991870 12 2018-09-29 2019-08-20 BR

17 ORIS_acps 915991853 8 2018-09-29 2019-08-20 BR

18 ORIS_acps 915991861 9 2018-09-29 2019-08-20 BR

19 ORIS_acps 017882245 8 9 12 18 2018-03-29 2018-10-30 GB

20 ORIS_acps 1920159 6 8 9 11 12 18 2018-09-14 2022-02-22 CA

21 ORIS white 915941422 12 2018-09-22 2019-07-16 BR

22 ORIS white 3070470 18 2018-09-21 2020-04-24 AR

23 ORIS white 915941414 9 2018-09-22 2019-07-16 BR

24 ORIS white 915941392 6 2018-09-22 2019-07-23 BR

25 ORIS white 1920098 6 8 9 12 18 2018-09-14 2022-02-22 CA

26 ORIS white 3070466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27 ORIS white 3070463 9 2018-09-21 2020-04-20 AR

28 ORIS white 3070460 8 2018-09-21 2020-04-20 AR

29 ORIS white 915941406 8 2018-09-22 2019-07-23 BR

30 ORIS white 915941449 20 2018-09-22 2019-07-16 BR

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31 ORIS white 017878288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0-30 EU

32 ORIS white 017878288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0-30 GB

33 ORIS white 88/125927 6 8 9 12 18 20 22 2018-09-20 2020-04-28 US

AU CH IN JP KR

34 ORIS white 017878288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2-14 MX NO RS RU

UA KZ BY

35 ORIS white 915941430 18 2018-09-22 2019-07-16 BR

AU CH CN IN JP

36 ORIS blue IR 017878285_01 8 9 12 18 2018-12-14 2018-12-14 KR MX NO NZ

RS RU UA KZ BY

37 ORIS blue 915941384 20 2018-09-22 2019-07-16 BR

38 ORIS blue 915941376 18 2018-09-22 2019-07-16 BR

39 ORIS blue 915941368 12 2018-09-22 2019-07-16 BR

40 ORIS blue 915941350 9 2018-09-22 2019-07-23 BR

41 ORIS blue 915941341 8 2018-09-22 2019-07-16 BR

42 ORIS blue 915941333 6 2018-09-22 2019-07-16 BR

43 ORIS blue 3744951 9 2018-09-21 2020-04-24 AR

44 ORIS blue 017878285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EU

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45 ORIS blue 3744953 18 2018-09-21 2020-04-24 AR

46 ORIS blue 1920093 6 8 9 12 18 20 2018-09-14 2022-02-22 CA

47 ORIS blue 88/125924 6 8 9 12 16 18 20 2018-09-20 2020-04-28 US

48 ORIS blue 3744952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49 ORIS blue UK00917878285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GB

50 ORIS blue 3744950 8 2018-09-21 2020-04-24 AR

51 ORIS acps 017882243 6 8 9 12 18 20 2018-03-29 2018-10-30 EU

AU CH CN IN JP

52 ORIS acps 017882243 8 9 12 18 2018-03-29 2018-12-14 KR MX NO RS

RU UA BY

53 ORIS acps 915991900 6 2018-09-29 2019-08-20 BR

54 ORIS acps 915991918 8 2018-09-29 2019-08-20 BR

55 ORIS acps 915991926 9 2018-09-29 2019-08-20 BR

56 ORIS acps 915991934 12 2018-09-29 2019-08-20 BR

57 ORIS acps 915991950 20 2018-09-29 2019-08-20 BR

58 ORIS acps 1920078 6 8 9 12 18 20 2018-09-14 2022-02-22 CA

59 ORIS acps UK00917882243 6 8 9 12 18 20 2018-03-29 2018-10-30 GB

60 oris ACPS 017878983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EU

61 oris ACPS UK00917878983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GB

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62 oris ACPS 915932997 18 2018-09-21 2019-08-20 BR

63 oris ACPS 915932970 12 2018-09-21 2019-08-20 BR

64 oris ACPS 88/117162 6 8 9 12 16 18 2022 2018-09-14 2020-04-28 US

65 oris ACPS 915932962 9 2018-09-21 2019-08-20 BR

66 oris ACPS 1920133 6 8 9 12 18 20 2018-09-14 2022-02-22 CA

67 oris ACPS 915932954 8 2018-09-21 2019-08-20 BR

68 oris ACPS 915932946 6 2018-09-21 2019-08-20 BR

69 oris ACPS 3070567 8 2018-09-21 2020-04-24 AR

70 oris ACPS 915933004 20 2018-09-21 2019-08-20 BR

71 oris ACPS 3284652 9 2018-09-21 2022-05-19 AR

72 oris ACPS 3037574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73 oris ACPS 3070577 18 2018-09-21 2020-04-24 AR

AU CH CN JP

74 oris ACPS 017878983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2-14 KR MX NO RS

RU UA BY

75 Oris (word) Oris (word) 1096293 8 12 2001-04-03 2005-02-24 CA

AT BE CH CZ FR

76 Oris (word) Oris (word) 468 402 7 8 12 28 1982-03-18 1982-03-18 IT LI LU MC NL

PT SI SK

77 Oris (word) Oris (word) 76090938 12 2000-07-19 2006-01-17 US

CH JP KR LI MC

78 Oris (word) Oris (word) 876512 8 9 12 2006-10-23 2010-04-27 ME RS RU UA

KZ BY

79 Oris (word) Oris (word) 000123190 8 12 28 1996-04-01 1998-11-16 GB

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80 Oris (word) Oris (word) 000123190 8 12 28 1996-04-01 1998-11-16 EU

81 O white 88/125934 6 8 9 12 16 18 22 2018-09-20 2020-04-28 US

AU CH CN IN JP

82 O white 017878294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2-14 KR MX NO NZ

RS RU UA BY

83 O white 3744966 8 2018-09-21 2020-04-24 AR

84 O white 017878294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EU

85 O white UK00917878294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GB

86 O white 1920135 6 8 9 11 12 18 2018-09-14 2022-02-22 CA

87 O white 915941511 20 2018-09-22 2019-07-23 BR

88 O white 3744967 9 2018-09-21 2020-04-24 AR

89 O white 3744968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90 O white 3744969 18 2018-09-21 2020-06-06 AR

91 O white 915941473 8 2018-09-22 2019-07-16 BR

92 O white 915941481 9 2018-09-22 2019-07-16 BR

93 O white 915941490 12 2018-09-22 2019-07-16 BR

94 O white 915941503 18 2018-09-22 2019-07-16 BR

95 O white 915941465 6 2018-09-22 2019-07-23 BR

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96 O blue 915941295 9 2018-09-22 2019-07-16 BR

97 O blue 3744963 9 2018-09-21 2020-04-24 AR

98 O blue 3744964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99 O blue 3744965 18 2018-09-21 2020-04-24 AR

100 O blue 3744962 8 2018-09-21 2020-04-24 AR

101 O blue 915941260 6 2018-09-22 2019-07-16 BR

AU CH CN IN JP

102 O blue 017878291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2-14 KR MX NO NZ

RS RU UA BY

103 O blue 88/125912 6 8 9 12 18 20 2018-09-20 2020-04-28 US

104 O blue 017878291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EU

105 O blue UK00917878291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GB

106 O blue 915941279 8 2018-09-22 2019-07-23 BR

107 O blue 915941309 12 2018-09-22 2019-07-23 BR

108 O blue 915941317 18 2018-09-22 2019-07-16 BR

109 O blue 915941325 20 2018-09-22 2019-07-16 BR

110 O blue 1920087 6 8 9 12 18 2018-09-14 2022-02-22 CA

111 bosal (red image withtowbar) 98-3809 12 1998-12-03 2000-06-08 LT

112 FIXMATIC 2 (word) FIXMATIC 2 (word) 018107374 12 2019-08-12 2019-12-20 EU

113 FIXMATIC 2 (word) FIXMATIC 2 (word) 88/789698 12 2020-02-07 2021-05-18 US

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14 FIXMATIC 2 (word) FIXMATIC 2 (word) UK00918107374 12 2019-08-12 2019-12-20 GB

115 FIXMATIC 2 (image) 018125844 12 2019-09-17 2020-01-21 EU

116 FIXMATIC 2 (word) FIXMATIC 2 (word) 44048470 12 2020-02-12 2021-02-21 CN

117 FIXMATIC 2 (image) 018125844 12 2019-09-17 2020-01-21 GB

118 FIX4BIKE 2 (word) FIX4BIKE 2 (word) 018107379 12 2019-08-12 2019-12-20 EU

119 FIX4BIKE 2 (word) FIX4BIKE 2 (word) 88/789670 12 2020-02-07 2021-05-18 US

120 FIX4BIKE 2 (word) FIX4BIKE 2 (word) 018107379 12 2019-08-12 2019-12-20 GB

121 FIX4BIKE 2 (image) 018125845 12 2019-09-17 2020-03-04 GB

122 FIX4BIKE 2 (image) 018125845 12 2019-09-17 2020-03-04 EU

123 FIX4BIKE 2 (image) 88/789641 12 2020-02-07 2021-05-18 US

124 Orismatic 2 (image) 2345488 12 2020-03-18 2021-02-17 MX

125 Orismatic 2 (image) 2345486 9 2020-03-18 2020-09-30 MX

126 Orismatic 2 (image) 88/837238 9 12 2020-03-17 2021-05-25 US

127 Orismatic 2 (image) 018127614 9 12 2019-09-24 2020-06-20 EU

128 Orismatic 2 (image) UK00918127614 9 12 2019-09-24 2020-06-20 GB

129 ORIS-MATIC ORIS-MATIC 002060614 9 12 2001-01-29 2002-04-03 EU

130 ORIS-MATIC ORIS-MATIC 002060614 9 12 2001-01-29 2002-04-03 GB

131 FIXMATIC (image) 1291997 12 2015-11-03 2015-11-03 WO(EU)

132 FIXMATIC (image) 83657 12 2015-05-04 2016-10-11 CY

7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33 FIXMATIC (image) 1291998 12 2015-11-03 2015-11-03 WO(EU)

134 FIX4BIKE (image) 83656 12 2015-05-04 2016-06-10 CY

135 ACPS oris 017878987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EU

136 ACPS oris 915933055 18 2018-09-21 2019-08-20 BR

137 ACPS oris 915933047 12 2018-09-21 2019-08-20 BR

138 ACPS oris 915933039 9 2018-09-21 2019-08-20 BR

139 ACPS oris 915933020 8 2018-09-21 2019-08-20 BR

140 ACPS oris 915933012 6 2018-09-21 2019-08-20 BR

141 ACPS oris 915933063 20 2018-09-21 2019-08-20 BR

142 ACPS oris 3744939 9 2018-09-21 2020-04-24 AR

143 ACPS oris 3744938 8 2018-09-21 2020-04-24 AR

144 ACPS oris 88/117194 6 8 9 12 16 18 2022 2018-09-14 2020-05-05 US

145 ACPS oris 1920148 6 8 9 11 12 18 2018-09-14 2022-02-22 CA

146 ACPS oris 017878987 6 8 9 12 18 20 2018-03-22 2018-10-30 GB

AU CH CN JP

147 ACPS oris 017878987 8 9 12 18 2018-03-22 2018-12-14 KR MX NO RS

RU UA BY

148 ACPS oris 3744941 18 2018-09-21 2020-04-24 AR

149 ACPS oris 3744940 12 2018-09-21 2020-04-24 AR

150 ACPS AUTOMOTIVEwhite 88/433759 6 8 9 12 16 18 2019-05-16 2020-06-30 US

151 ACPS AUTOMOTIVE 017992221 6 8 9 12 18 20 2018-11-27 2019-06-17 EU

7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white

152 ACPS AUTOMOTIVEwhite 1962545 6 8 9 12 18 2019-05-13 2022-02-22 CA

153 ACPS AUTOMOTIVElarge 3752602 18 2018-10-24 2020-04-24 AR

154 ACPS AUTOMOTIVElarge 3752601 12 2018-10-24 2020-11-27 AR

155 ACPS AUTOMOTIVElarge 3752600 9 2018-10-24 2020-11-27 AR

156 ACPS AUTOMOTIVElarge 3752599 8 2018-10-24 2020-11-27 AR

157 ACPS AUTOMOTIVElarge 916197158 20 2018-11-02 2019-08-27 BR

158 ACPS AUTOMOTIVElarge 1927722 6 8 9 12 18 20 2018-10-29 2022-02-22 CA

159 ACPS AUTOMOTIVElarge 017895075 6 8 9 12 18 20 2018-05-02 2022-02-14 EU

160 ACPS AUTOMOTIVElarge 916197077 6 2018-11-02 2019-08-27 BR

161 ACPS AUTOMOTIVElarge 916197085 8 2018-11-02 2019-08-27 BR

162 ACPS AUTOMOTIVElarge 916197107 9 2018-11-02 2019-08-27 BR

163 ACPS AUTOMOTIVElarge 916197115 12 2018-11-02 2019-08-27 BR

164 ACPS AUTOMOTIVElarge 916197131 18 2018-11-02 2019-08-27 BR

165 ACPS AUTOMOTIVE 3727598 9 2018-07-25 2021-05-30 AR

166 ACPS Automotive 017745209 8 9 12 18 2018-01-29 2018-06-15 EU

167 ACPS Automotive 017745209 8 9 12 18 2018-01-29 2018-06-15 GB

168 ACPS AUTOMOTIVE 3727599 12 2018-07-25 2022-02-15 AR

7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69 ACPS AUTOMOTIVE 3727600 18 2018-07-25 2022-02-15 AR

170 ACPS Automotive 915105896 12 2018-07-26 2019-07-02 BR

171 ACPS AUTOMOTIVE 88/054283 8 9 12 16 18 22 2018-07-26 2020-04-28 US

AU CH CN IN JP

172 ACPS Automotive 017745209_01 8 9 12 18 2018-07-26 2018-07-26 KR MX NO NZ

RS RU UA

173 ACPS AUTOMOTIVE 1912264 8 9 11 12 18 2018-07-30 2021-12-01 CA

174 ACPS AUTOMOTIVE 3727597 8 2018-07-25 2021-06-10 AR

175 ACPS Automotive 915105861 9 2018-07-26 2019-07-02 BR

176 ACPS Automotive 915105926 18 2018-07-26 2019-07-02 BR

177 ACPS Automotive 915105810 8 2018-07-26 2019-07-02 BR

178 ACPS Automotive 51994970 9 2020-12-09 2022-09-21 CN

179 ACPS AUTOMOTIVE

AU CH CN IN JP

white 017992221 6 8 9 12 18 20 2019-12-19 2019-12-19 KR MX NO NZRU UA BY

180 ACPS AUTOMOTIVEwhite UK00917992221 6 8 9 12 18 20 2018-11-27 2019-06-17 GB

181 T-Sensor (image) 018197614 9 12 2020-02-18 2020-06-19 EU

182 T-Sensor (image) 2108972 9 12 2020-08-04 2020-10-28 AU

183 O-Sensor (word andimage) 018291616 9 12 2020-08-17 2021-01-08 EU

184 O-Sensor (word andimage) 90515525 9 2021-02-06 2022-10-11 US

185 O-Sensor (word andimage) 018291616 9 12 2021-02-16 2021-02-16 CH GB NO UA

8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186 Sensoris (word andimage) 90/515603 9 12 2021-02-06 2022-03-29 US

187 Sensoris (word andimage) 018291620_01 9 12 2021-02-16 2021-02-16

CH CN GB NO

UA

188 Sensoris (word andimage) 018291620 9 12 2020-08-17 2021-01-01 EU

189 TRACC (word) TRACC (word) 01690/2021 12 2021-02-03 2021-06-24 CH

190 TRACC (word) TRACC (word) 018292907 12 2020-08-18 2021-01-08 EU

191 HOOKED ON 018584530 12 2021-10-21 2022-03-04 EU

192 HOOKED ON 018584530_01 12 2022-04-04 2022-04-04 CH GB NO

193 ACPS (word) ACPS (word) 3753543 9 12 2022-02-11 2022-05-06 GB

194 ACPS (word) ACPS (word) 1460259 9 12 2018-01-29 2022-05-03 BX

195 ACPS (word) ACPS (word) 2022/01124 9 12 2018-01-29 2022-04-11 SE

196 ACPS (word) ACPS (word) 30 2022 004 399.4 9 12 2018-01-29 2022-08-18 DE

197 ACPS (word) 017745183 8 18 2018-01-29 2022-02-21 EU

198 ACPS (word) O-577830 9 12 2018-01-29 2022-09-21 CZ

199 ACPS (word) ACPS (word) 224873771 9 12 2018-01-29 2023-02-10 FR

200 ACPS (word) ACPS (word) M22 00560 9 12 2018-01-29 2022-12-19 HU

201 ACPS (word) ACPS (word) 4166712(3) 9 12 2018-01-29 2023-03-07 ES

202 Oris AutomotiveSystems 64402650 9 2022-05-05 2023-05-14 CN

203 Oris AutomotiveSystems (chinesische 64387123 9 2022-05-05 2023-03-28 CN

8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Schriftzeichen) 欧锐汽车系统

Oris Automotive

Systems (chinesische

204 Schriftzeichen) 68386300A 9 12 2022-11-16 2023-08-07 CN欧锐斯

汽车系统

Oris Automotive

Systems (chinesische

205 Schriftzeichen) 欧锐斯 68386300 9 2022-11-16 2024-06-14 CN

汽车系统

Oris Automotive

Systems (chinesische

206 Schriftzeichen) 欧锐斯 71242696 9 2023-04-27 2024-09-14 CN

汽车系统

207 DISAPPEARINGRECEIVER 76612586 12 2024-01-25 2024-08-21 CN

208 DISAPPEARINGHITCH 7846078 12 2023-08-04 2025-06-24 US

209 DISAPPEARINGHITCH 76607300 12 2024-01-25 2024-08-21 CN

82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