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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11证券简称:美力科技公告编号:2026-008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德

国全资孙公司Meili Holding GmbH 以现金方式收购 Hitched Holdings 2 B.V.持有

的 Hitched Holdings 3 B.V.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交割先决条件得到

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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