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就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分别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境内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上市公司直接聘请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担任境外法律顾问,负责本次交易协议谈判以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事项尽职调查工作,聘请 EY-ParthenonGmbH负责本次交易前期尽调以及的磋商谈判,聘请浙江友好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易传思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翻译机构。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前述其他第三方的境外法律顾
问的定价方式及实际支付费用系双方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支付方式为银行对公转账,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
三、核查意见综上,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采用自有资金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上述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邱龙凡刘奕儒王志刘阳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