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1证券简称:美力科技公告编号:2026-047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力科技”),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华路1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章碧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52人,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5075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30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数量83728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66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47人,代表股份数量1346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3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50人,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9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5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量327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47人,代表股份数量1346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381%。
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8%;反对1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
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77%;反对1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7%;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6%。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5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4%;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821%;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37%;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5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3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
5、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8%;反对3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0%;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0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757%;反对3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0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04%;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4%。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04%;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4二以上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04%;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4%。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章碧鸿先生、章竹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79500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1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04%;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04%;反对1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0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和吴秋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现场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美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5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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