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1(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
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2(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内容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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