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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14证券简称:百川畅银公告编号:2026-004

债券代码:123175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郑

州市百川移储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移储”)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中诺”)。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部分放弃本次增资之优先认缴出资权,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525万元,增资后持有百川移储的股权比例由100%降至70.50%,天津中诺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

1475万元,获得百川移储增资后29.5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百川移储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2、本次增资涉及潜在的赎回股权义务,若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形,公司可能

触发赎回股权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概述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百川移储移动储能供热业务发展情况和融资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打造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意百川移储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天津

1中诺。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部分放弃本次增资之优先认

缴出资权,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525万元,增资后持有百川移储的股权比例由100%降至70.50%,天津中诺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1475万元,获得百川移储增资后29.5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百川移储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增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82N1YN66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诺同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人民币22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5年12月01日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广轩道空港国际总部基地 F区 1幢 3185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中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权结构如下表:

2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持股比例(万元)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89026.77%

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22.73%北京中关村前沿技术产业发展有

有限合伙人400018.18%限公司

天津华科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18.18%

港湾创新投资(海南)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20009.09%(有限合伙)天津海河恒盛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人10004.5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诺同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1000.45%公司北京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100.05%理有限公司

合计22000100%

天津中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暂无财务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中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3名称:郑州市百川移储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EQ04MJ2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昊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5年07月10日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铁牛路和杜桥路交叉口西南角生命科技产业园3号楼30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特种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

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专用设备修理;

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

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数字技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暖服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增资前增资后

4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万元)(万元)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3000100.00%352570.50%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147529.50%合伙)

合计3000100.00%5000100.00%

(三)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成立未满一年)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99

负债总额6.00

净资产-0.01

项目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净利润-0.01

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百川移储已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基于标的公司百川移储所处行业特点、当前发展阶段、市场定位、自身技术

优势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本次增资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甲方”或“投资方”)

5乙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现有股东”)

丙方:陈功海(简称“丙方”或“实际控制人”)丁方:郑州市百川移储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丁方”或“合资运营公司”)(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

1.1本次增资主要内容

甲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丁方进行增资,其中:

1.1.1甲方同意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1475万元,认购合资运营公司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75万元,增资后甲方持有丁方29.50%的股权;

1.1.2乙方同意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525万元,认购合资运营公司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25万元,增资后乙方合计持有丁方70.50%的股权;

1.2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1.2.1本次增资前合资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股权比例(万元)(万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

130003000货币100%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30003000/100%

1.2.2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资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股权比例(万元)(万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

135253525货币70.50%

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

2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14751475货币29.50%企业(有限合伙)

6合计50005000/100%

1.3投资款的用途

合资运营公司应按照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使用投资款,用做合资运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该笔资金不能用于偿还或解决合资运营公司为其股东、管理层或任何其他个人因任何原因与上述各方发生的债务。

(二)交割及付款义务

2.1各方一致确认,甲方应在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

且收到合资运营公司向其出具的《投资款缴付通知书》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之内,将投资款汇至合资运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甲方付款之日称“交割日”,其完成付款称“交割”)。

2.2甲方依本协议第2.1条完成投资款支付之日起,乙方、丙方、丁方应确

保:(1)合资运营公司在三(3)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反映甲方缴付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反映甲方持股比例的股东名册原件,前述出具日期及出资证明书所列示的甲方所认缴出资额的缴付日期均应与其投资款支付日相同;(2)合

资运营公司在三十(30)工作日内取得反映其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并完成反映

其本次增资的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否则,视为乙方、丙方、丁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丁方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投资方实付款项为基数按8%年息单利计算(自投资方实际支付款项之日起算直至投资方收到丁方返还的全部款项为止)。

2.3各方一致确认,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之内,乙方除应

完成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实缴外,还应向合资运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提前实缴其本次增资对应的出资款人民币52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伍万元整)。

(三)交割前提条件

3.1甲方支付投资款以下列条件全部得以满足或被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豁免

为前提:

3.1.1本协议所列之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包括本协议签署日)至

7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3.1.2乙方、丙方、丁方已履行并遵守本协议要求其在交割日前必须履行或

必须完成的承诺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交割前行动的义务);

3.1.3所有交易文件均已经正式签署并生效,且未出现实质违反任何交易文

件的情形;

3.1.4乙方、丙方、丁方为签署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及为完成本协议和

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事项,已取得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或豁免,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及/或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豁免;

3.1.5乙方、丙方、丁方已经向甲方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的披露合资运营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且其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具误导性的;

3.1.6本次增资符合所有适用的现行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增

资的法律、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亦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集团公司(指乙方以及被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合伙组织、信托组织或其他单一或全部实体,当然的包括合资运营公司;为此定义之目的,“控制”一词在本定义中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表决权及财会(2014)1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所列应属于乙方合并范围的实体。以下皆同)及/或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增资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3.1.7乙方已经对合资运营公司完成实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并向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3.1.8乙方已经向合资运营公司提前实缴其本次增资对应的出资款人民币

52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伍万元整),并向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四)增资外的其他合作安排及承诺

4.1债权融资支持4.1.1根据开展移储业务的需求,投资方及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8下简称“中关村租赁”)将通过以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支持的结合方式,与就移

储业务与集团公司进行深度合作,由中关村租赁向合资运营公司提供债权融资支持。

4.1.2合资运营公司如需进行债权融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以中关村

租赁作为债权人,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融资:(1)中关村租赁提供债权融资的额度原则上为合资运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倍;(2)融资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6年;(3)融资成本根据中关村租赁的标准执行,但将给予合资运营公司利率优惠。

(五)合资运营公司的治理

5.1股东会

(1)合资运营公司的股东会由甲方、乙方组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合资运营公司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a)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审议批准合资运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对合资运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对合资运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f)对合资运营公司的清算、合并、分立、中止、解散、收购兼并、重组、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g)制定、修改合资运营公司章程;

h)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合资运营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为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本条所列以上(c)(d)(e)(f)(g)事项须由合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并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5.2董事会

(1)合资运营公司设董事会,决定与合资运营公司存续、发展、业务和/

或经营有关的所有重要问题和/或事宜。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董事经股东会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方式在董事候选人中通过等

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名一(1)名董事候选人,以保证当选董事中包含一(1)名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称“投资方董事”)。

(2)董事长经全体董事选举,在非投资方董事中产生。

(3)投资方董事应有权(但无义务)在董事会任一下设委员会任职。

(4)合资运营公司的董事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定期董事会会议”)。除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外,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十(10)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配套资料及议程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的五

(5)日前,将上述事宜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董事(其中须包含投资方董事)出席方可召开。本条中所称的“出席”包括董事本人亲自到场、电话拨入、视频接入和委托其他人代表。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全体董事一人一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合资运

营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作出以下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f)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g)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6)合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特殊事项时,所作决议须经投资方董事

投赞成/同意票方为有效:

a)制定合资运营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b)变更或限制投资方的任何权利、权力、权益,或发行股份、创设可转换或者可行权证券,该等证券转换或者行权后较投资方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股权享有更为优先或者同等的权利、权力、权益;

c)制定改变、终止合资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的方案;

d)合资运营公司的清算、合并、分立、中止、解散、收购兼并、重组、变更公司形式;

e)减少、取消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已发行的股份/股权或注册资本,或购买或赎回任何股份/股权或可转换证券;

f)制定合资运营公司是否支付股息、股息支付政策的变化、非同比例的公积金资本化等方案;

g)制定合资运营公司的激励机制、利润分成机制、股份/股权分享等修改方案;

h)出售或处理、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占合资运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未取得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值时,调整为:出售或处理、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占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的资产);

i)出售、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商标、

专利、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正常经营行为过程中非排他性授权代理商非排他性的使用合资运营公司字号、商标,及授权供应商、客户使用合资运营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j)在任何会计年度内的年度预算关联交易额度之外,决定单笔金额超过合资运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之净资产的10%的关联交易,或决定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出合资运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之净资产的30%的关联交易(尚未制

11定年度预算关联交易额度或未取得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时,调整为:决定单

笔金额超过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10%的关联交易,或决定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出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30%的关联交易);

k)制定、修改涉及合资运营公司与其董事或股东关联交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股东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为后

者的债务承担补偿或保证责任,但薪酬除外;

l)决定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每年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对外

非主营业务投资,预算外的单笔总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每年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股票);

m)合资运营公司借款、贷款、担保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向中关村租赁外的其

他主体举债的本年度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或融资利率高于合资运营公司与中关村租赁合作的租赁业务平均融资利率的;

n)制定、实质性修改合资运营公司会计政策;

o)合资运营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

p)发起、参与、终止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或免除前述重大诉讼、仲裁

或争议项下合资运营公司的债权,重大指金额超过合资运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的30%的(未取得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值时,重大指金额超过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的30%);

q)变更投资款的用途;

r)聘任、考核、解聘财务负责人。

(7)董事对其在任职董事的范围内从事的正常职务活动不承担个人责任,乙方、丙方、丁方承诺且将促使合资运营公司应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最大限度地

保障他们免受任何针对他们的索赔或指控。各方同意,合资运营公司应承担所有董事参加董事会或者其他合资运营公司活动或者履行其他董事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

125.3监事会各方一致同意,合资运营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5.4财务负责人

(1)各方一致同意,合资运营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1)名,由乙方推荐候选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考核、解聘或更换须董事会审议通过。

(2)如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出现“不胜任”或董事会就其考核结果无法达

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均有权要求更换财务负责人,所有董事应当同意解聘。

5.5外部审计

(1)各方一致同意,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合资运营公司应当接受经甲、乙双方均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的年度(结算)审计。

(2)各方应全面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工作,向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3)每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由合资运营公司承担。

5.6外部法律顾问

(1)各方一致同意,合资运营公司须聘请经甲、乙双方均书面认可的外部

法律顾问,协助建立并持续完善就合资运营公司合同审核、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风控体系。

(2)外部法律顾问费用由合资运营公司承担。

5.7独立运营团队

各方一致同意,集团公司根据移储业务逐渐向合资运营公司转移的进度,逐步将与移储业务相关员工转移至合资运营公司,原则上应在交割完成后1年内实现与移储业务有关的员工全员入职合资运营公司,由合资运营公司作为用人/用工单位统一管理,组成独立的专业化运营服务团队。因9.4条情形暂时无法转移的移储业务有关的员工除外。

(六)股权转让限制

6.1除豁免转让(定义见下文)外,乙方、丙方、丁方应确保乙方保持对合13资运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4%且为合资运营公司第一大股东(简称“相对控制权”),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等方式丧失对合资运营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6.2为本协议之目的,“豁免转让”系指因实施员工激励计划的转让。

6.3各方同意,投资方转让其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股权不受其他股东的同意

权、其他权利的限制,且各方应积极配合投资方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通过相关决议。

(七)分红权

7.1各方一致同意,除合资运营公司股东会决议当年不进行分红或股东另有约定外,合资运营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的比例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各股东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息。

(八)最优惠条款

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合资运营公司现有股东或本次增资中或未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及债转股融资)中的相关方享有比投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享

有的权利更为优惠或优先的权利,则投资方有权自动享有该等更优惠或优先的权利。各方同意,合资运营公司现有股东应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本协议和公司章程,以使得投资方享有前述更优惠或优先的权利。

(九)业务合作权

9.1乙方、丙方、丁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第9.2条和第

9.4条约定的情形外,集团公司开展的移储业务将全面通过合资运营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通过合资运营公司与投资方就移储业务进行独家、排他的合作。

9.2乙方、丙方、丁方承诺,除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外,本协议生效前集团公司已经签署的存量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与移储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等),仍由集团公司继续履行至该等合同期满,存量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集团公司不再从事移储业务。

149.3乙方、丙方、丁方承诺,除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外,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集团公司开展增量业务及续展的存量业务,全部应通过合资运营公司开展,由合资运营公司签署有关业务合同并进行对外结算。

9.4各方同意,原则上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第9.2条和第9.3条约定将移

储业务转移至合资运营公司。然而,若因合作相对方基于其内部政策或合同约定,要求合作主体必须满足特定的历史业绩、成立时间等资质条件,而合资运营公司在该等条件尚未成就期间确实无法满足要求,则受影响的移储业务可暂不转移。

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丁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资方,并提供合作相对方出具的相关要求证明。

(十)竞争业务与行为的禁止

10.1丙方承诺,丙方及其关联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从未、在本协议签署之后

也不会从事竞争业务与行为。

10.2乙方、丁方承诺,除本协议第9.2条约定的存量业务外,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第9.2条和第9.4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丁方、关键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从事竞争业务与行为。

10.3乙方、丙方、丁方承诺,集团公司及/或合资运营公司将在交割后立即

与关键人员签署令投资方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

(十一)现有股东的回购权

11.1回购的触发条件

自投资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二(2)年后至五(5)年内的期间,中关村租赁对合资运营公司所投放的租赁(含经营性租赁及融资租赁)债权本金余额在

任何连续12个月持续低于人民币1.5亿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现有股东有权要求一次性回购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股权超过15%的部分。

11.2回购权的行使现有股东可在本协议第11.1条约定的触发条件满足后向投资方发出《股权15回购通知书》,《股权回购通知书》中应包含对回购的触发条件被满足的陈述、要

求回购股权数量、回购价格等必要信息。投资方应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之日起六十(60)日内,按照本协议第11.3条配合现有股东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现有股东逾期发出《股权回购通知书》的,视为放弃行使回购权。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现有股东的回购权为一次性权利,《股权回购通知书》一经发出,回购权即用尽。

11.3回购价款及支付

11.3.1现有股东向投资方回购其持有合资运营公司的股权的价格按照以下二

者价值孰高者确定,同时,回购价格应扣除投资方在回购权行使日前从合资运营公司获得的分红。

(1)被要求回购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方实缴投资款本金加上该等投资款按8%年息单利计算之利息(自投资方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起算直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

(2)投资方持有股权对应的合资运营公司近六个月内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由甲方、乙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

11.3.2现有股东应在投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90)日内,按本协议

第11.3.1条约定的价格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

(十二)赎回权

(1)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以下情形(以较早者为准)的,投资方有权

要求乙方(“赎回义务方”)赎回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资运营公司股权:

a)合资运营公司未能在 2030年 12月 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或被并购;

b)乙方、丙方、丁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被证实

为不实、错误或存在误导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 乙方、丙方、丁方未能履行和遵守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承诺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 乙方、丙方、丁方存在任何针对集团公司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

16产权、专有技术、资产设备等)的和解、诉讼、仲裁和/或行政程序,足以对乙

方、丙方、丁方全面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e) 乙方、丙方、丁方存在重大不合法行为或重大诚信问题且对合资运营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出现违反本协议关于“业务合作权”及“竞争业务与行为的禁止”之约定情形的;

g)合资运营公司股东另行约定的其他赎回情形。

(2)投资方有权在任一赎回情形触发后三(3)年内的任一时间点向赎回义务方要求其按照以下二者价格孰高者赎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方所持有的合资运营

公司股权:(a)被要求赎回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方实缴投资款本金加上该等投资款按8%年息单利计算之利息(自投资方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起算直至投资方收到全部赎回价款之日);(b)投资方持有股权对应的合资运营公司近六个月内经审

计的净资产价值(由甲方、乙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上述赎回价格应扣除投资方在赎回权行使日前从合资运营公司获得的分红。

(3)赎回义务方应按照本条约定,在投资方的赎回通知发出后的九十(90)日(“赎回期限”)内向投资方支付赎回价款。

(4)为免疑义,在赎回义务方向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赎回价款之前,投资方就其未取得赎回价格部分的股权仍享有中国法律和交易文件项下完全的股东权利。

(十三)违约与赔偿

13.1一般违约责任与赔偿

如任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其在交易文件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致使任何守约方承担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则违约方应就上述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3.2其他约定

17如因交割日前合资运营公司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导致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

损失、负债、责任、义务或债务(无论其为合同性质或其他性质的)、任何税费(包括因未缴纳税款导致的罚金及滞纳金)或任何其他方针对合资运营公司提出

的权利主张,从而致使任何投资方承担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的,则乙方应就上述损失向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其他

14.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协议目的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合意,并取代、废止此前所有与该事宜相关的谈判、沟通、协议(无论口头或书面,统称“既往文件”)。若既往文件与本协议的约定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14.2如果本次增资投资方完成交割,或因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一方的原因

导致本次增资投资方未能完成交割的,合资运营公司应承担投资方外聘审计及律师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用于业务审慎调查和评估、法律尽职调查等活动的费用,但合资运营公司根据前述约定承担投资方的费用合计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除此之外,各方应当各自承担其产生的与本协议下的交易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14.3投资方所持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及每一元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在合

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分拆、减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应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用于百川移储移动储能供热业务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百川移储业务布局的战略需要,进一步满足百川移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次部分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是综合考虑了自身整体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因素而做出的谨慎决策,符合其长远发展需要。

本次增资完成后,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82、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做出的谨慎决策,将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本次交易涉及潜在的赎回股权义务,若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形,公司可能触发赎回股权的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应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百川移储移动储能供热业务发展情况和融资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打造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市场竞争力,董事会同意百川移储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天津中诺。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部分放弃本次增资之优先认缴出资权,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525万元,增资后持有百川移储的股权比例由100%降至70.50%,天津中诺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1475万元,获得百川移储增资后29.5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百川移储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3、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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