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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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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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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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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公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

条件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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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代替信息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和证

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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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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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具体内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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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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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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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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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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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还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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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的交易事项,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均应及时披露。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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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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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重大合同:

1.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

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

解除、合同终止等。

(七)开展新业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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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

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该资产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

被淘汰的风险;

16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

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前述第(三)项规定。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

17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18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19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0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及总经理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

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21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

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2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2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秘办: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

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2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各相关部门负

责人审核无异议后,报财务部统一汇总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三)定期报告草案经财务总监复核无异议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秘办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

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25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秘办提交相关文件;

2.董秘办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4.董事长签发;

5.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秘办有配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监事会

会议/监事作出决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作出决定,应在会议决议/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决定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秘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其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

监事、股东会/股东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秘办报送相关文件;

(二)董秘办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

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6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人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办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四条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28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当日。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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