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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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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8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债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事项等内容,其中,债权登记日不早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且不晚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

15:30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西路如意河西二街楷林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长陈功海主持,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二、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百畅转债”(债券代码:123175)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43601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未偿还债券总数(4199713张)的1.0382%。其中,现场方式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0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0002%;通讯方式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43591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038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票43601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畅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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