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百
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方式
中原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审阅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和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披露的各项公告文件等核查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开展。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全面预算、资金活动、采购
与付款、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财务报告、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导致或导致的损失
与利润表相关的,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公司确定的财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务报告内部控量,如果该缺陷单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如果该缺陷单独或制缺陷评价的独或连同其他缺陷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定量标准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告错报金额超过总额5%,且超过(含)报金额小于利润总(含)利润总额5%利润总额3%额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注册会重大缺陷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重要缺陷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
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报告期内累计损失300万元≤报告期内报告期内累计损失或
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或错报金额≥500累计损失或错报金额错报金额<300万元
的定量标准万元<5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重要业重要缺陷务制度控制或系统性控制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公司决策效率不高、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违反内部规章,但未一般缺陷形成较大损失、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3)一般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在日常运行中,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设有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更正行动,保证风险可控。
2、以前年度缺陷整改情况
针对2023年发现的百川畅银子公司(百川未来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和百川未来光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案所暴露出来的内
部控制缺陷(相关采购事项未进行集团统一审批),公司已在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整改措施。
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并持续运行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内审部门在2025年度对整改后的相关控制活动进行了专项审计与穿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有效且得到一贯执行,原缺陷相关的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本年度未发生同类或类似控制失效事件。
因此,公司认定,由上述事件所引发的内部控制缺陷已整改完毕,且整改后的控制持续运行有效。该内控缺陷现已消除。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件相关司法程序仍在依法进行中。该案件的司法审理结果不影响公司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已消除、相关内部控制已恢复有效的认定。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内控体系基本健全,未发现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控信息。
三、百川畅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百川畅银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百川畅银出具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政方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