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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天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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