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1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3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4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6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战略委员会在审核重大投资项目时,可临时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评审
小组由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组成,股份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性工作事务及筹备和组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2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8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
收购和出售、重大对外投资、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发行
可转债及公司债、设立分、子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0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分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11条战略委员会在审核重大投资项目时,可临时设立投资评审小组,投资
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对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相关的审批程序,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12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3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6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7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8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19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第六章附则
第20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1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2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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