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1-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七)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八)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九)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2-(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微信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3-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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