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6证券简称:尚品宅配公告编号:2025-057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号高德置地广场 A座 33 楼
尚品宅配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连柱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91628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0.81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3.99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3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1567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30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68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10060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1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1353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2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人,代表股份1314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48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2%;反对938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14%;
反对938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218%;
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8%。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14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1%;反对972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5%;弃权40700
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92%;
反对972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35%;
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3%。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02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8%;反对98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0%;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78%;
反对98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97%;
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洁清律师、张雅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