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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国泰君安关于安靠智电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2 查看全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江苏安靠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对安靠智电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公司报告期内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8家子公司(江苏安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溧阳市常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凌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安靠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安靠智能电站科技有

限公司、江苏新型先锋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安靠先锋电力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安靠先锋电力科技(海南)有限公司),3家孙公司(江苏安靠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凌瑞智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其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组织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12、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包括募集资金)、采购及付款、资产管理、销售

及收款、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

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按照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要素作为重点,以公司的各项内控目标为引领,遵循内部控制的全面、重要、有效、制衡和成本效益的原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具体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3%<错报≤营

营业收入错报错报>营业收入*5%错报≤营业收入*3%

业收入*5%

资产总额*0.5%<错报≤

资产总额错报错报>资产总额*2%错报≤资产总额*0.5%

资产总额*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2(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未达到和超

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重要缺陷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作为衡量指标,具体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万元-1000万元50万元以内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

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具体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重大缺陷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重要缺陷

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一般缺陷之偏离预期目标。

以上标准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作适当调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本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围绕风险评估、组织层面控制、业务流程层面控制、评价与监督实施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组织具体实施,独立客观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评价,从而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下一年度,公司将持续强化内控建设,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评价,不断完善与公司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对分子公司内控建设提供指导并定期监督,确保企业运营、报告和合规目标的实现。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4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与会委员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安靠智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人员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靠智电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启航陈轶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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