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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2 查看全文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规范战略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

1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2(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过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等)、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3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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