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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4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4月11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3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

00在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100号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坪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晓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星期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8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94%。其中中小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22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82%。其中中小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17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8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9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8.637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4年4月2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1、《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3年度述职报告。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4%;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48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49%;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4%;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48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49%;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4%;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48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49%;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39%;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39%;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39%;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39%;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74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2%;

反对1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5%;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88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220%;反对1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50%;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39%;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330260股(其-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39%;反对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1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4%;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48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49%;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

弃权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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