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8证券简称:寒锐钴业公告编号:2026-020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
午9:15至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96402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
936924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人,代表股份270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9人,代表股份27112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8人,
代表股份270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0%。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20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166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弃权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78%;反对166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25%;弃权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6219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7%;反对167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
弃权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8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83%;反对167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1%;弃权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12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1%;反对1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
弃权2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91%;反对16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9%;弃权2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03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8%;反对17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
弃权2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1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79%;反对17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02%;弃权2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14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8%;反对172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3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81%;反对172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3%;弃权1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6%。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0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反对37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2%;
弃权1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1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268%;反对37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91%;弃权1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557%;反对204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9%;
弃权1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57%;反对204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9%;弃权1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4%。
本议案关联股东梁杰、梁建坤、云南拓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爱青、陶凯已回避表决。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6208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2%;反对17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2%;
弃权1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1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97%;反对17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6%;弃权1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19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3%;反对166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弃权1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36%;反对166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25%;弃权1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19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1%;反对18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弃权18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57%;反对18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6%;弃权18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7%。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晓敏、李威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