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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银河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金银河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156-00001号

致: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显清律师、凌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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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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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原定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佛山市三水

区宝云路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因原定召开地点设施故障,为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本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临时变更为公司一楼会议室,就前述变更公司已及时通知了于登记参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启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临时变更未对本次会议召开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161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3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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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703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74%。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6人,代表股份9458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0%。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以现

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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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9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7%;反对2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

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85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90%;反对2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2%;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98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2%;反对24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7%;

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84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82%;反对24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9%;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9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2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

弃权186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8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40%;反对245200股,占出席本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2%;弃权186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61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2%;反对18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8%;

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4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36%;反对18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3%;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0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4%;反对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

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87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09%;反对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4%;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待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8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52%;反对249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1%;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18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1%;反对249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0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6%;反对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

弃权186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86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27%;反对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4%;弃权186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9%。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33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0%;反对24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2%;

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1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1%;反对24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启发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市宝月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明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谢显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凌素丽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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