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097-00002 号 致: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显清律师、凌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佛山市三水区宝云路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启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140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57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67%。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565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8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 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 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078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44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35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5%;反对442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0%;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1077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 反对44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弃权19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20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9%;反对441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弃权19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1078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弃权19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9%;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0%;弃权19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0.1261%。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10753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 反对45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弃权19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03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458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9%;弃权19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3.02《关联交易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1078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 反对44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18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34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9%;反对442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6%;弃权18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3.0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1085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1%; 反对36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弃权18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04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8%;反对367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5%;弃权18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3.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1078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 反对45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弃权17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34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9%;反对452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弃权17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3.0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1078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 反对43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8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32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8%;反对437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18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3.0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1079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 反对43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7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44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3%;反对437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176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3.0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10819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反对42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16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694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3%;反对427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0%;弃权16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四)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谢显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凌素丽 2025年0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