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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金银河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其他各项忠实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结束之日起1年内仍须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

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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