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0证券简称:光库科技公告编号:2025-089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
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
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本次重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讯
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晓明、杜文刚、于壮成5名交易对方购买苏州安
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9.97%股份,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
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
11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交易对方及其全体合伙人;
(五)标的公司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八)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声明和
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和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2序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法人名称关系号入(股)出(股)日期/期间上市公司董事吴玉玲
Infinimax 100%持股的企业、持有 2025年 4月 1日至
10.001500000.00
Assets Limited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2025年 5月 26日的股东
Pro-Tech 上市公司原董事冯永
Group 茂 100%持股的企业、 2025年 4月 1日至
20.00750000.00
Holdings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2025年 5月 26日
Limited 股份的股东
1、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董事吴玉玲100%持股并控制。吴玉玲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
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公司原董事冯永茂100%持股并控制。冯永茂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9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出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入(股)(股)日期/期间
4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出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入(股)(股)日期/期间自2025年10月10日起任2025年2月5日至
1孙先胜33200.0046300.00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2025年9月30日光库科技副总经理孙先胜2025年2月7日至
2贺露19800.0019800.00
的配偶2025年10月20日
2025年2月6日至
3梁锡焕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126900.00150000.00
2025年7月23日
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梁2025年6月24日至
4陈社命500.00500.00
锡焕的配偶2025年6月25日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2025年2月14日至
5黄日南78600.0078700.00
娟的父亲2025年7月23日光库科技证券事务助理孙2025年3月13日至
6彭中华2200.001500.00
静的配偶2025年6月27日自2025年10月10日起任2025年4月8日至
7邓剑钦2200.0013200.00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2025年8月15日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2025年7月8日至
8吴炜0.0017000.00
秘书2025年7月22日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
2025年7月23日至
9任杰介机构经办人员任怡诺的5000.005000.00
2025年8月15日
父亲
上述相关自然人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孙先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曾向配偶贺露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
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5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贺露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之配偶贺露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孙先胜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6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梁锡焕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尝试使用一段时间券商策略交易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曾向配偶陈社命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
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7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陈社命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的配偶陈社命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梁锡焕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8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黄日南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的父亲黄日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女儿黄文娟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9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父亲黄日南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父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彭中华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之配偶彭中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0“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孙静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配偶彭中华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在配偶彭中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
11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邓剑钦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邓剑钦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12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吴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39、任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经办人员任怡诺的父亲任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女儿任怡诺事先并不知晓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在此次交
易前后任怡诺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经办人员任怡诺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父亲任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父亲任杰透
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
14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
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若本人父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
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各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
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并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
15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
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
关方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函及访谈
记录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光库科技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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