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
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交易对方及其全体合伙人;
(五)标的公司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6-9-12-1管理人员;
(六)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八)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
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和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内的序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出
法人名称关系交易日期/期号入(股)(股)间上市公司董事吴2025年4月1日
1 Infinimax AssetsLimited 玉玲100%持股 0.00 1500000.00 至 2025年 5月
的企业26日上市公司原董事2025年4月1日
2 Pro-Tech GroupHoldings Limited 冯永茂100%持 0.00 750000.00 至 2025年 5月
股的企业26日
1、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董事吴玉玲100%持股控制。吴玉玲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6-9-12-2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
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公司原董事冯永茂100%持股控制。冯永茂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
6-9-12-3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Pro-Tech Group HoldingsLimited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共有9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期间累计买入期间累计卖出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姓名职务/关系号(股)(股)日期/期间
1自2025年10月10日起任孙先胜33200.0046300.002025年2月5日至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2025年9月30日
2光库科技副总经理孙先贺露19800.0019800.002025年2月7日至
胜的配偶2025年10月20日
32025年2月6日至梁锡焕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126900.00150000.002025年7月23日
4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2025年6月24日至陈社命500.00500.00
梁锡焕的配偶2025年6月25日
5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黄日南78600.0078700.002025年2月14日至
文娟的父亲2025年7月23日
6-9-12-4序/期间累计买入期间累计卖出自查期间内的交易姓名职务关系号(股)(股)日期/期间
6光库科技证券事务助理2200.001500.002025年3月13日至彭中华
孙静的配偶2025年6月27日
7自2025年10月10日起任邓剑钦2200.0013200.002025年4月8日至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2025年8月15日
8光库科技副总经理、董0.0017000.002025年7月8日至吴炜
事会秘书2025年7月22日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
92025年7月23日至任杰中介机构的具体经办人5000.005000.002025年8月15日
员任怡诺的父亲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1、孙先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曾向配偶贺露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
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
6-9-12-5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贺露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之配偶贺露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孙先胜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6-9-12-6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梁锡焕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一段时间内尝试使用券商策略交易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曾向配偶陈社命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
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
6-9-12-7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陈社命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的配偶陈社命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梁锡焕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9-12-8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黄日南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的父亲黄日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女儿黄文娟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6-9-12-9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父亲黄日南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父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彭中华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之配偶彭中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6-9-12-10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孙静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配偶彭中华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在配偶彭中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
6-9-12-11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邓剑钦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邓剑钦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9-12-12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吴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6-9-12-13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任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任怡诺的父亲任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女儿任怡诺事先并不知晓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在此
次交易前后任怡诺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6-9-12-14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任怡诺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父亲任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父亲任
杰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若本人父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
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
6-9-12-15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
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6-9-12-16(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周逊志邹超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志强郭子腾陈忆南张宁湘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年
法定代表人: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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