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6F20250364-00006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具了德恒06F20250364-000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光库科技本次重组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
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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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已得到光库科技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
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本核查意见仅供光库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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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根据光库科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交易对方及其全体合伙人;
5.标的公司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7.上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8.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核查期间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核查期间为光库科技本次重
组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5年1月28日至
2025年11月20日。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关于买卖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承诺等文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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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人主体于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和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自查期间内的交法人名称关系号入(股)出(股)易日期/期间上市公司董事吴玉玲
Infinimax
100%持股的企业、持2025年4月1日至
1 Assets 0.00 1500000.00
有上市公司5%以上2025年5月26日
Limited股份的股东
Pro-Tech 上市公司原董事冯永
Group 茂 100%持股的企业、 2025年 4月 1日至
20.00750000.00
Holdings 持有上市公司 5%以 2025年 5月 26日
Limited 上股份的股东
1.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董事吴玉玲100%持股并控制。吴玉玲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
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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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公司原董事冯永茂100%持股并控制。冯永茂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Pro-Tech Group HoldingsLimited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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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出自查期间内的交
姓名职务/关系号入(股)(股)易日期/期间自2025年10月10日起2025年2月5日至
1孙先胜33200.0046300.00
任光库科技副总经理2025年9月30日光库科技副总经理孙先2025年2月7日至
2贺露19800.0019800.00
胜的配偶2025年10月20日
2025年2月6日至
3梁锡焕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126900.00150000.00
2025年7月23日
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2025年6月24日至
4陈社命500.00500.00
梁锡焕的配偶2025年6月25日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2025年2月14日至
5黄日南78600.0078700.00
文娟的父亲2025年7月23日光库科技证券事务助理2025年3月13日至
6彭中华2200.001500.00
孙静的配偶2025年6月27日自2025年10月10日起2025年4月8日至
7邓剑钦2200.0013200.00
任光库科技副总经理2025年8月15日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董2025年7月8日至
8吴炜0.0017000.00
事会秘书2025年7月22日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
2025年7月23日至
9任杰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任怡5000.005000.00
2025年8月15日
诺的父亲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及其相关直系亲属进行了访谈、上述人员及其相关直系亲属作出了如下说明及承诺:
1.孙先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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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曾向配偶贺露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
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贺露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之配偶贺露已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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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孙先胜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梁锡焕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尝试使用一段时间券商策略交易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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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未曾向配偶陈社命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
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陈社命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的配偶陈社命已出具承诺如下: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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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配偶梁锡焕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黄日南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的父亲黄日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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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女儿黄文娟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父亲黄日南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父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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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彭中华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之配偶彭中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孙静在此次交易前后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配偶彭中华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在配偶彭中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邓剑钦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邓剑钦已出具承诺如下: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吴炜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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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任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经办人员任怡诺的父亲任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女儿任怡诺事先并不知晓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在此次
交易前后任怡诺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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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经办人员任怡诺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父亲任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父亲任杰
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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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5、若本人父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主管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函及访谈记录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光库科技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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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唐永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隋晓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陈红雨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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