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见书
唐律非诉字2026第009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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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唐律非诉字2026第00911-01号
致: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团结律师、李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拟定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2026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同时,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与本次临时股东会拟审议议案有关的文件。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15时在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228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66,062,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5,229,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833,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3,65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1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833,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4%。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有部分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临时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以及对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5,382,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7%;反对649,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1%;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7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12%;反对64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97%;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公章)
李团结
经办律师:
李帅
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