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证券简称:维业股份公告编号:2025-064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铧龙”)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
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近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建设”)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近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为珠海铧龙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4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本次提供担保事宜属于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述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为55248.51万元。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荣澳道128号2516办公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李熙
注册资本:62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
用金属配件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工业设计服务;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国內船舶代理;船舶销售;船舶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珠海铧龙100%的股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珠海铧龙的总资产为
410923.69万元,净资产为40836.14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375567.20万元,
净利润为12044.11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珠海铧龙的总资产为460330.03万元,净资产为47377.04万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为157315.84万元,净利润为
4972.07万元。
4、被担保方珠海铧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463号1301
成立时间:2018年05月03日
法定代表人:朱佳富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
划设计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园艺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政设施管理;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建泰建设100%的股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建泰建设的总资产为
779959.77万元,净资产为35152.67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593746.17万元,净
利润为14664.93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建泰建设的总资产为747546.24万元,净资产为37331.94万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为155311.33万元,净利润为1504.18万元。
4、被担保方建泰建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
2、保证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自2025年9月19日至2026年9月10日止
5、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600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7、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2、保证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4、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9月19日至2026年9月5日止
5、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内容
1、被担保的债务人: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
2、保证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
4、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22日止
5、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45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所有债务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的对借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涵盖云融链保理业务。
8、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
定:(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时保证期
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期清偿该笔债务的情况下,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该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提货担保等业务,则乙方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次垫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乙方最后一次垫款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其他币种),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7188.51万元(担保余额以相应担保合同下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债务余额为准),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7.36%,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